ISRAEL-382  

老張人在國外,而在台灣的一些事務須委託老李處理,老張不知應如何與老李簽訂委任契約?

■李永然律師

所謂「委任」,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參《民法》第528條)。

委任依受任人是否受有報償,可分為「有償委任」及「無償委任」;此兩種委任,受任人所負的注意義務程度不同。如係有償委任,則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的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如係無償委任,則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的同一注意義務(參見《民法》第535條)。

簽訂委任契約時,應注意以下六點:

一、受任人的權限:應將受任人的權限載明於契約書內;如未訂明,則依「委任事務的性質」定之(參見《民法》第532條)。

二、受任人是否可以轉委任:依《民法》第537條前段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如委任人同意受任人可以將委任事務由第三人處理時,允宜於委任契約內訂明。

三、委任事務處理的報告:委任人如欲明瞭委任事務處理的情況,可以於委任契約內訂明受任人應於何時及以何方式將委任事務的進行狀況向委任人報告(參見《民法》第540條)。

四、金錢、物品及孳息的交付:受任人於為委任人處理事務時,有時會涉及金錢、物品及孳息的交付,而受任人依法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所以,如何交付及何時交付,亦可於委任契約內載明。

五、委任報酬及委任事務的必要費用:因委任事務之處理,有時會發生費用由受任人代為支付之情形;或有償委任,受任人原本即有報酬請求權等。所以關於「委任報酬」及「委任事務的必要費用」應如何處理,委任人及受任人亦可於委任契約內約明。

六、委任契約的終止及違約罰則:委任契約的終止有「法定終止」及「約定終止」之分,前者,如基於《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而終止;後者,則可由雙方於契約內約定「其他終止事由」。另外,亦可約定違反委任契約的罰則,如「違約金」等(參見《民法》第250條至第2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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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239&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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