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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大陸台商進行強制執行,法院有時要拍賣、變賣債務人的財產:

台商在中國大陸對於其債務人取得合法的「執行根據」,即可進行強制執行。台商向人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對債務人(即被執行人)通知履行「法律文書」內所確定的義務;倘若債務人仍未按該通知內容履行,則人民法院將進一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債務人應當履行部分的財產(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款前段)。

在該執行程序,除非控制的財產是「金錢」,否則通常都要進行「變價」,變價的主要方式有「拍賣」和「變賣」兩種方式(註1);而如何進行?台商有認識了解的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探討。

二、大陸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於拍賣、變賣的規定:

首先談一下大陸《民事訴訟法》拍賣、變更的規定;現行大陸《民事訴訴法》第247條是規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書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此一規定是於2012年間修改《民事訴訟法》時修改原第223條的規定,修改後內容主要是規定了「拍賣優先的原則」即「人民法院」首先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只是對於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才可以進行「變更」處理;這種的修改,有利於充分發揮被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最大化實現權利人的權利(註2)。故該修正也確立將「變賣」的適用,限於「不適於拍賣」和「雙方當事人同意不進行拍賣」兩種法定情形(註3)。

三、台商對於進行拍賣、變賣應注意的問題:

由上述說明,可知大陸《民事訴訟法》於2012年間的修正,將現行的拍賣、變賣規定的較過去更為完善;而進行此一程序,台商究竟應注意那些問題?現筆者將之例舉如下:

(一)注意評估、拍賣機構的選擇:

由於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8條規定:拍賣應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目前如何確定評估機構?自201211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實施之前,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一般會編製委託評估機構的名冊,供當地法院及當事人參考;但自前開司法解釋實施後,明確規定法院不再編製相關名冊,並規定法院採取「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高級法院」或「中級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統一實施對外委託;亦即在雙方當事人無法就評估、拍賣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不能直接指定,而必須報請當地統一管理評估、拍賣事項的法院採取「隨機」方式確定(註4)。

(二)那些情形要適用變賣?

如前所述,「變賣」不同於「拍賣」,變賣僅適用於「不適於拍賣」和「雙方當事人」同意不進行拍賣,兩種情形;而何謂「不適於拍賣」?

此可由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34條的規定予以理解,即「、、金銀及其製品、當地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因而「不適於變賣」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除前述物品外,上市公司流通股、公司債券等有價證券,也可以直接變賣。

2.執行標的有價值減損的危險或不易保管的。

(三)能否將拍賣財產抵債?

再者,如拍賣財產在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即「流拍」時,即可進行將拍賣財產抵債。

四、結語

綜上所述,台商在中國大陸為了實現債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所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時所涉及的法律規定相當多,必須注意並運用方能確保自身權益!

1.江必新主編:《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解讀與應用,頁46620129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2.全國人大常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2012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 條文解釋,頁31620129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3.張衛平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頁272201212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4.陳浮著:律師辦理民商事訴訟案件操作指引,頁22120138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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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3156投資情報104.6.21~7.4153期第70-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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