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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的再議被駁回,還可如何救濟?  

李永然

一、犯罪被害人的保護

國人常認為刑事訴訟似乎較注重刑事被告權益的保障,而忽略犯罪被害人的保障;但事實上刑事訴訟程序中仍有諸多保障犯罪被害人程序的設計。就以犯罪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而言,如遭檢察官對刑事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後,仍可聲請「再議」,而如再議遭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告訴人如對該駁回不服,還可向法院刑事庭聲請「交付審判」。但有時告訴人並不知道,致未再進行救濟,筆者謹藉本文予以介紹,俾讀者能知悉運用。

二、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的法律依據

首先談到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的規定」。按「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又稱為「強制起訴程序」,也就是透過「檢察機關」外部監督的「法院」審查,進行檢視檢察官有無不當或違法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如經「法院」為交付審判的裁定(註1)時,則視為該案件已提起公訴(註2)。

三、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的要件

其次談到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的要件。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1項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所以,其要件包括:

1.由有「聲請權人」提出聲請:依規定,僅有「告訴人」才有權聲請交付審判。

2.須經「再議」的前置程序: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的目的具為監督檢察官為廣義不起訴處分,故唯有先經再議聲請的「前置程序」,而遭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駁回再議者,始可聲請,而由「法院」介入審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的途徑(註3)。

3.強制「律師」代理,並提出「理由狀」:強制律師代理及提出「理由狀」才可聲請交付審判,乃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而虛耗司法資源。

4.須遵守「十日」的法定期間:前述的「十日」是「不變期間」,自接受再議聲請遭駁回之處分書的翌日起算。

5.管轄法院: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藉以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

四、結語

綜上所述,犯罪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倘對再議聲請遭駁回,仍可聲請法院交付審判進行救濟。除注意前述規定外,尚須注意以下兩點:1、請律師閱卷,透過閱卷,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2、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3項)。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1:參見林國賢、李春福合著:刑事訴訟法論(下冊),頁13520061月初版,李春福出版。

2:《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4項。

3:林國賢、李春福合著:前揭書,頁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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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3075純青-美好人生1044月第44期第36-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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