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0301120  

2015年4月21日中廣新聞網林麗玉報導:「美河市案爭議,北市府今天(21號)與日勝生二度談判,副市長鄧家基會後表示,市府希望與日勝生「和解」解決爭議,至於外界關注的回饋金,後續雙方就計價公式、成本分析等商討,有可能比76億元高或低,日勝生董事長林榮顯也表示,做生意還是希望『以和為貴』,不過媒體追問,會不會撤仲裁,林榮顯卻明確表示不會。」

大至市府建案、小至市民車禍,都可以利用和解解決紛爭,處處可見和解,但和解有何效力呢?

溫煥彬

★和解之效力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所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包括下列三種效力:

一、羈束力

(一)對於法院的羈束力:

和解成立,受訴法院即受該和解成立內容的羈束,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得由書記官為更正的處分外,法院不得為任意的撤銷或變更。

(二)對於當事人的羈束力:

和解成立,當事人應受該和解成立內容的拘束,縱使訴訟標的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亦發生與執行同一之效力。

二、確定力(既判力)

(一)形式的確定力:

即當事人不得依上訴或抗告的方法聲明不服。因此,訴訟程序終結,訴訟繫屬歸於消滅。

(二)實質的確定力:

即就和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確定的效果,當事人不得更行起訴,亦不得在其他的訴訟再行爭執,法院亦不得為與和解成立內容相異的裁判。此項確定力,不但存於當事人間,即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的繼承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者,或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和解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三、執行力

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所以和解得為執行名義,其執行力應依和解成立的內容(和解筆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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