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v009-026  

吳奎新

拍定人在標得不動產後,往往希望儘速取得不動產,以便進住使用、收益或為處分,但債務人在拍賣房屋得標前後,有時基於報復心態,故意用遺留物來困擾得標人(如台北地方法院曾處理一件家中堆放屍體及棺木的案子,致點交程序拖延好幾年),有些則可能因債務人「跑路」、失蹤或不知已進入點交程序等而未能及時取走……,這些動產及其處理事宜,確實會成為拍定人莫大的困擾。

如果屋內所遺留的並非一般的動產,而是祖先牌位、佛像、法器,甚至是人(如植物人或故意留下殘疾之人士)或動產,則又應該如何呢?

就此特殊情形,強制執行法中並無明確規定,惟類此祖先牌位、佛像、法器等,原則上可依動產執行程序來處理,但常因風俗習慣上之忌諱,根本不太可能有人競買,是而最後可請示執行法院,由拍定人暫時墊付費用,聲請移往適當的寺廟供奉(此亦屬適當之保管),並通知債務人領取,而所墊付之費用可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如寺廟不願收留,則拍定人必須另找一適當場所貯藏。

至於如遺留者是「人」或其他動物,則可聲請法院聯絡適當之機關,如養老院、療養院或醫院,如為動物,則須聯絡可代為收容之場所,以便先將這些人或動物移至以上場所,如因此必須先行墊付費用,亦由拍定人先為支付,這些暫墊之費用可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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