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8六十石山之旅-046  

■黃宗源

  土地開發除開發強度(建蔽率與容積率)外,最重要的就是使用用途。當然,愈是商業、住宅使用的土地,愈是具有開發潛力,相對的,地價也比較高。但如果不是這類土地,如何變更使用用途呢?在政府精省後及政策上希望留住台商的期盼下,變更土地使用用途,已從以前的漫漫長路縮短時程,且較有法規機制可循。茲分項敘述如下:

  一、土地變更使用分區:

  1.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之變更程序,申請土地變更分區(另詳本書第五章第一節一)

  2.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之變更程序,申請土地變更分區及編定用地變更(另詳本書第五章第一節二)。

  二、建築物變更使用:既有建築物在使用分區使用項目許可下,可依建築法第7374條規定之程序,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後,方可接水接電使用。並且必須受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範及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管理。

  三、不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不變更使用:

  1.除台北市及其他分區已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限制使用用途外,可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住宅區在特定條件下可做商業使用,第18條規定,乙種工業區在特定條件下,亦可做商業使用。

  2.台北市位於「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劃定地區,得經由捐地、捐容積或繳納停車代金方式,使住宅區做商業使用。

  3.公共設施用地得經由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做臨時性建築使用,或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作平面多目標或立體多目標使用(詳本書表6-10)。

  4.防空避難室之使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2條規定,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二百平方公尺以內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台北市於80312日亦公布台北市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申請臨時兼作他種用途原則作為執法之依據。其他縣市可查尋各地方政府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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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與建築法規應用分為:土地開發與建築法規之關係、如何建立法規資料庫、如何建構法規知識、如何應用法規知識、如何進行土地開發之法規分析、如何應用法規的新趨勢,共六章,文中並附加圖表如:土地開發流程圖、建築技術規則大綱圖、程序進行期間之展期規定圖,輔以解讀法規,易讀易懂,是建築業界都應人手一冊的最佳參考書。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324&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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