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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聯合開發案的契約曝光後,外界質疑連連。認為過去的台北市政府所簽訂的內容,形同「馬關條約」,價值較高的集合住宅由日勝生公司分得,而被形容是「租不出去」的商場則由市政府取得。關於這些質疑,小市民無法評論,但至少不管哪一方都有的共識──合約是合法且有效力的!

■李永然

商務契約只有依法訂立才能產生效力,所以,合法性是契約的生命。書寫契約時,不僅要內容合法,且須使其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其中至少應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一、契約要由有權限的人簽字或蓋章。如契約一方當事人為「公司」時,董事長固為公司的負責人,對外有代表公司之權;而「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的範圍內,為公司的負責人,對外亦可代表公司,但依《公司法》所賦與監察人的職權,僅有:1.檢查業務權;2.停止請求權;3.查核表冊權;4.召集股東會權;5.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交涉權;6.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權(註1)。

二、如契約有附件者,應註明是契約的有效部分,具有與契約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如法律規定須經公證的契約者,應於契約內用文字加以註明。

1:參見陳怡成著:簽約必備法律常識,頁4344199610月,漢湘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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