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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的報導,金管會最新統計,去年(2014)第4季金融機構出售的不良債權金額只有6.07億元,全部都是企業戶,而且都是無擔保授信。

從2001年底到去年底止,包括銀行、信合社、信託業及票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的總債權金額合計已有1.56兆元,包括企業戶9,516億元、個人戶6,185億元。其實不良債權很常見,但什麼是「不良債權」?

看看吳任偉律師在《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一書中是怎麼說的!

■吳任偉

理論上,當債務人無法依「債之本旨」履行契約,進而導致債權人的債權受有遲延、無法回收或回收顯有困難的情況時,廣義上來說,這樣的債權應該都是屬於「不良債權」的概念。然現行實務對於「不良債權」的認知,大都採較為狹義的見解,例如在金融機構中,銀行業對於各種放款、貼現、票據承兌、保證及應收款項等已屆清償期但未受清償,或雖未屆清償期,因債務人的信用、財務狀況等出現嚴重瑕疵,如期收回顯有困難者等情形,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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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如何處理不良債權?如何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又如何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抵押權?《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均有詳細解說。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659&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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