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公司和高公局曾向協調委員會聲請調解,以解決懲罰性違約金爭議,姑不論調解結果如何,但這麼大的公司和政府,都會採取調解來解決爭議,平民小百姓似乎更應了解「調解委員會調解」是怎麼回事。

■溫煥彬

一、聲請的程式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聲請者,應由調解委員會秘書製作筆錄;以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聲請調解,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相當簡便,用書面或言詞均可。調解委員會均備有制式聲請書,可供民眾免費使用,是一種非常便利的解決糾紛途徑。

二、聲請調解的合法要件

  調解委員會應依職權先就下列的合法要件作一審查,如發現其欠缺某要件可以補正者,應通知其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經認為不能補正者,可向當事人說明勸其撤回聲請,不撤回者,可駁回其聲請:

1.須屬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為調解的事件。

2.須受聲請調解委員會對該調解事件有管轄權。

3.須兩造當事人都有民事訴訟法所定的當事人能力。

4.須兩造當事人都有調解能力(即行為能力)。

5.由代理人聲請調解者,須其代理權無欠缺。

6.須合於前述的聲請程式。

7.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8.刑事事件的聲請,須在聲請時未逾六個月告訴期間。

9.調解事件須非法院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效力之所及。

三、聲請調解不收費原則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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