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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君、黃仕翰

一、手續費之約定

  通常民間借款均有手續費之約定,計算方式則是以總借款金額之一定分比為準。然而,此類之約定如與約定利率加總超過法定利率者,恐有違反民法第206條巧取利益之規定,於法可能為無效,讀者可參考之。

二、利息預扣之疑義

  一般而言,借款之利息起算如以月計算,則於借款日起一個月計算第一個月之利息,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民間借款均於借款當日付款於借方時,即先扣取第一個月之利息,造成借款人實際上拿到的錢,並不是借款之全額。對於這樣的情形,司法實務上認定,因為借款人沒有拿到全額,所以不能認為借款人有借到全額;換言之,應以實際拿到的錢作為借款的金額,此應特別注意之。

三、超過法定年利率之約定

  一般而言,民間借貸之計息方式多半為日息,實際計算下來,其日息常高過法定年利率20%,按我國民法規定,超過部分之利息,債權人沒有請求權,因此貸與人持這樣的借貸契約無法尋求法律之保障,而這也是許多民間放利債權人常結合暴力討債集團索債之緣故。

四、逕行執行之約定

  此項約定與前揭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有所不同,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乃須經公證處公證,債權人得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無須經訴訟程序,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然本項所謂逕行執行約定,係指有時民間借款債權人會以借貸契約約定債務人同意逾期不清償借款時,債權人得逕行前往債務人住居所或營業場所取走任何物品以抵償債務。如此約定實不符法制,有觸犯刑法妨礙自由、毀損及侵入住居等罪之虞,且侵害債務人權益甚巨,而債務人因抵抗觸犯刑法者,亦得以正當防衛為阻卻違法事由抗辯,惟如債務人同意這樣的約定,則債權人得主張債務人事先同意,故仍建議簽訂契約時如有該條款,應排除之。

提醒您Reminder

  一般報紙、DM傳單所廣告之借款,多半是未依法營業之民間放利集團,貿然借款,輕者破財,嚴重者可能有人身安全之虞,應儘可能避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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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律師訂契約--借貸契約》分成「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兩大篇,共20餘個借貸契約範本,深入淺出的案例和擬約說明,指引讀者借貸有據,借人錢財免受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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