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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施盈志

  因為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比較容易在一時衝動沒有充分考量下,就決定買了。所以《消費者保護法》針對郵購或訪問買賣這二種類型的買賣,特別規定消費者對於已經收受的商品不願意買受時,可以在收受該商品後的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以網路購物、電視購物的業者,都會標示七日內可以不附理由退貨,並不是他們比其他的業者有良心,而是因為《消費者保護法》有特別的規定。當然,在「不是」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情況下,企業經營者就未必會援用這個規定了,所以在百貨公司、便利商店……等實體商店購物,除非商店有特別說明可以七日內不附理由退貨,否則買了就買了,不能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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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以認知日常生活中的基礎法律為目的,以淺顯的文字扼要論說各種法律,再輔以案例,讓教導者及學習者都能輕易教學、入門法律,內容包括:民商事、刑事、勞工、智財、行政及民刑事程序……等。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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