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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年滿十六歲之人,為了對自己身後之事有所交代或能按自己的意願處置,可藉「立遺囑」的方式以為表達。然立遺囑人於立遺囑之後,可能會有想法改變的時候,遺囑能否撤回?而有些立遺囑人立了遺囑之後,時間一久忘了,又再立一份,此時便會產生兩份遺囑,一旦內容有所不同,究竟要以哪一份為準?這些問題,立遺囑人應事先加以了解。

  基於尊重立遺囑人的真意,我國《民法》容許立遺囑人可以撤回遺囑內容的全部或一部。但要依何種方式處理,才可以發生撤回效力?

  依《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由此可知,撤回遺囑內容,必須依遺囑的方式為之。須立遺囑人自行為之。

  其次,一立遺囑人如果同時有兩份遺囑出現,且其內容不一致,此時效力如何?

  按遺囑應以立遺囑人生前最後可以確定之意思為準,所以我國《民法》第1220條特別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即以「後遺囑」為準。

  事實上,立遺囑人對於自己所立的遺囑,除了會有上述兩種情形出現之外,也有可能發生立遺囑人故意將所立遺囑破毀或塗銷之情事,此時又應如何解決?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不論發生破毀或塗銷之任一情事,都將該遺囑視為立遺囑人有撤回的意思(參見《民法》第1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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