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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張謀勝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審查有三家以上廠商符合規定,即可進行開標。此所謂審查,係指招標機關於「開拆封標前」於客觀上得以檢視參與投標廠商資格及所提交投標文件有無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者,非謂於開拆封標後始發現有上開情狀,亦可溯及否定招標機關開標決定之合法性。

  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準此,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招標,凡投標廠商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各款規定並達「三家」以上,且無《政府採購法》第48條所列八款不予開標、決標之法定事由者,招標機關應依招標公告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以保障參與投標廠商之期待及信賴利益。

  惟「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認定時點究竟為何,尚有疑義。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8884日(88)工程企字第8811282號函釋:「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故只要有三家以上符合上揭規定之廠商投標,其開標後之審查結果,僅剩一或二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得續辦開標決標。」準此,招標機關之開標人員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進行審查,係指於「開拆封標前」就客觀上得以檢視參與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所提交投標文件有無符合該條之規定,故開拆封標後審查結果,縱僅一家或二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該次投標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所規定「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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