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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鳳山師父養心日月談新書分享會》~與李永然律師精采對談」影音全記錄及讀者迴響

  2017年4月15日,李永然律師出席梅門李鳯山師父《養心日月談新書分享會--樂在生活的修行智慧》,並與李鳯山師父進行一場精彩對談,現全場影音記錄已上網,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閱,欣賞兩位大師的對談,另此場內容也獲得許多迴響,以下為兩位讀者的心得分享。

樂在生活的修行智慧養心日月談新書發表影片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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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李永然律師於南投德山寺演講【訂立宗教保障基本法,確保宗教團體法的合憲】(字幕版)影片上線

  李永然律師向來關心信仰宗教自由,期盼我國能有一部合憲之《宗教團體法》的訂立,如此一來,方符我國所標榜「人權立國」的精神。他特別於2017年10月15日至南投德山寺,針對此一主題演講「訂立《宗教保障基本法》,確保《宗教團體法》的合憲!」,本場影音字幕版已上線,歡迎關心此一議題的民眾聆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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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27日,李永然律師接受三立新聞台採訪,針對演唱會票券媒合平台興起,提醒粉絲們,消費者使用網路售票平台得留意以免被詐騙。

新聞連結(請點入內):

人海戰術取勝!演唱會年商機30億 票券媒合平台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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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出席主持【刑事訴訟「限制出境」處分之實務運用與正當性檢討】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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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下午3時,李永然律師出席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與中華人權協會共同主辦的【刑事訴訟「限制出境」處分之實務運用與正當性檢討】座談會,李永然律師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身分與中華人權協會林天財理事長擔任主持人,由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藍雅筠律師擔任報告人,另邀請到立法委員尤美女、陳志龍教授、曾正一教授、吳景欽教授、許文彬律師、蘇友辰律師、趙永清監事及陳濬理律師等專家學者擔任與談人,針對刑事司法實務上「限制出境」的問題加以討論及檢討其正當性,與會者皆對此議題提出寶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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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秀教授偕李永然律師促成第745號解釋

陳清秀教授針對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委請李永然律師為代理人,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會議於29日對此做成第745號解釋。

解釋文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華民國744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關於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亦屬薪資所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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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於7月28日接受東森財經台專訪時指出,房屋稅應要逐年遞減,但現在一調整基準,造成房屋稅沒減少反而是增加,若再加上囤房稅的稅率、調整路段率,就易造成房屋所有權人怨聲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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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呼籲 導遊納入勞基法

大陸團火燒車案不僅造成24名大陸旅客罹難,台籍導遊鄭焜文也命喪現場。於105年7月26日台籍導遊公祭現場,導遊同業呼籲外界重視導遊勞動權益。

李永然律師於105年7月26日接受自由時報專訪時表示,現行導遊與旅行社是採委任或承攬契約讓導遊執行業務,導遊並未受勞基法保障,但導遊若已經常性地 替某家旅行社帶團,法律上屬經常性勞動行為,就應該建立勞動契約保障;若導遊的薪資結構不穩定,為維持基本開銷,只好從其他方面來彌補收入,台灣的旅遊品 質只會惡性循環。

新聞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1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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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接受東森新聞17日採訪時表示:

不動產稅負不應一再提高,振興經濟才是政府當務之急!

行政院前院長陳冲於105年7月17日投書媒體,指我國房屋稅違法、違憲,即使不廢除,也該降稅。對此倡議,向來關注民眾不動產財產權益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18日接受東森新聞採訪時表示,佩服陳前院長的道德勇氣;但如果他能在行政院長任內時,即針對房屋稅問題落實這項想法,應該更具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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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動態※※

婦遭撞成失語 判不受理 地院:未填「委任狀」

這樣的判決可能讓很多民眾都無法接受!這是基隆一名林姓婦人,去年4月,她被一台小客車撞上,造成這名婦人腦部受創,語言能力嚴重受損。因為她沒辦法說話,就請兒子代為提告,不過基隆地方法院的法官卻認為,因為林姓婦人的兒子沒有提出「委任狀」,因此認定他沒有「告訴代理權」,判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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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接受東森新聞採訪,談建商強拆民宅在法律上的責任

2016年5月31日,李永然律師接受東森新聞採訪,針對日前建商強拆民宅的事件,談及建商是故意還是誤拆在法律上的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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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伏法後 社會更需修復

■李永然 

103年5月21日台灣發生了駭人聽聞的台北捷運鄭捷無差別殺人案件,凶手鄭捷在犯案後當場被逮捕,該案件也隨即進入司法程序,最高法院於歷經第一、二審法院的審理後,在105年4月22日以判決駁回鄭捷之上訴,該案件在司法程序上即告定讞,法務部長依程序批准鄭捷死刑之執行,並於5月10日執行鄭捷的死刑。隨後引起了國內不同的反應,有民眾予以肯定,認為司法已為被害人伸張正義,也有人認為執行過於倉促,程序過於草率,且太過於「針對性」。

美國在1960~1970年代曾有所謂「反精神科運動」,認為精神問題並非疾病,而是個人對於現代社會所反映的創傷,若社會能有效消弭種族歧視、貧富差距,實現正義等,將不會再有精神問題發生,雖然「反精神科運動」有太過於浪漫之嫌,而忽略了精神問題的確有其病理上的原因。但不可否認的,類似「鄭捷捷運殺人事件」的重大刑案,往往存在著一些社會問題。為了避免此類不幸事件一再發生,或至少降低其發生的可能性,政府必須要有系統地對於此類案件進行歸納、研究,並進而從經濟、教育、警政、司法、社福等方面多管齊下,方有可能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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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今接受《旺報》訪談:

商標侵權事件頻傳,大陸、台灣法制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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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又現山寨運動品牌「Uncle Martian」疑似仿冒美國知名品牌「Under Armour」商標事件,不但品牌名稱相似,就連LOGO樣式、用色都十分雷同,這樣的情節若發生在台灣,受害廠商是否有辦「法」?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今天(5/1)在接受中時集團《旺報》記者訪問時表示,《商標法》即是最主要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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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 社會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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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繼承人 分得更多

2016-04-01 02:47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31)日通過民法繼承編的相關修正草案,降低特留分為應繼分的比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修正案更為尊重被繼承人生前的意願,相對限縮了各繼承人所能主張分配遺產的權益。

如 民眾在生前未立遺囑,遺產會依民法「應繼分」規定分配給各個繼承人。但若民眾在世時立有遺囑,未在遺囑中被提及的繼承人仍可主張自身的「特留分」權益。根 據現行民法,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和配偶的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而在修法後,特留分降低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舉例來說,能夠繼承父親遺產的子女有三位,平均下來,每人都可分得三分之一的遺產。但若父親立有遺囑,指定由一位子女全額繼承遺產,其他子女仍可依現行民法主張特留分為六分之一;修法後所能主張的特留分僅剩九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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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只為爭產嗎?老爸老媽受夠了!民法將修法,不孝子女沒繼承權」,李永然律師接受TVBS記者採訪,談民法繼承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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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社會大新聞連環震驚大眾,從大企業家各房子女對遺囑及繼承權各請律師較勁,到啃老族索錢不著、砍殺老父老母的新聞頻傳,及遊魂般的子女釀成驚悚的殺人事件,各界對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教育、扶養及繼承問題熱切的提出看法,對於現行的法律,更是質疑聲不斷。昨(3/31)行政院會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對遺囑的形式、子女繼承權,有重大的改變。

  媒體TVBS今(4/1)特地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李律師受訪表示,此次的修法並非「張榮發條款」,因為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但修法後,繼承人的特留分降低,有助於立遺囑人支配遺產的權利運用,李律師說,畢竟大多數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努力挣來的,應尊重其支配財產的意願,有些國家的法律甚至沒有特留分的規定。但為防止有些被繼承人被以非志願或精神意識無法自主情況下,被迫奈指印或蓋章立遺囑時,修法為不得以蓋章、指印為之,但可以錄音錄影等方式。另不肖子女,經修法後,經父母以遺囑或錄音等方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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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今採訪李永然律師談翁啟惠女兒購股風波之法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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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院長翁啟惠遭報女兒翁郁琇是浩鼎大股東,風波越演越烈,對於大眾最為關注的女兒購股資金來源,翁院長表示是依美國法律由「父母贈與」。但各方仍揣測、質疑究竟該資金是翁院長贈與女兒,還是借名登記,抑或是股票為私人之技術轉移,媒體TVBS今(3/25)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李律師解釋,贈與和借名登記其法律構成要件不同,所衍生之法律後果也不同,贈與有繳交贈與稅的問題,縱然在海外贈與,依我國遺贈稅法第三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 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不當方式者,國稅局查稅可回溯長達7年,若無不正當方式則是五年;而借名登記則是財產暫時放在別人名下,自己仍保留支配的權利,若行為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則牽涉是否有圖利等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行為。李律師表示,現本案已移送檢調單位調查,監察院監委也已申請自動調查,以釐清真相中
本採訪新聞將於今晚(3/25)TVBS十點不一樣中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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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管委會限制使用樓頂平台,有理嗎?李永然律師教你如何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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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住戶遭管委會限定不得使用樓頂平台,該怎麼辦?

管委會這麼做,於法有據嗎?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所以,只要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都有使用其「共用部分」的權利,屋頂平台亦不例外;但如果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經合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屋頂平台約定為特定住戶專用,並訂立於規約,則其他住戶使用樓頂平台的權利就會相對受到限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今(3/31)早接受蘋果日報訪問時作了以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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