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
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哦!每天都可以接收法律知識,法律加身,生活加分!本部落格內容僅提供一般之法律知識,並不作為個案的法律意見;特定、專業的建議只限於某些特定之情況下,若需進一步商討案情,請洽法律事務所承辦。

目前分類:手冊索取 (15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轉推Po文,有沒有觸法?

1KIXKRVS1V.jpg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吳任偉律師

★阿喜很喜歡在臉書(Facebook)等網路平台上下載文章,或是分享文章、轉推Po文,身為好友的阿龍,總是提醒阿喜,不要隨便下載或亂按「分享」,否則小心被告。請問:阿龍對阿喜的擔心與提醒,是否有理?★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偷拍影片在line群組裡分享供人觀賞,犯法嗎?

NGXN7V7UDZ.jpg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林怡君律師

★小明為業餘攝影師,平時最喜歡拍美女的照片與人分享,某日小明恰好拍到某位明星春光微露的走光照,歡喜之餘,便透過line交友軟體與攝影同好群組分享,試問此時小明是否觸犯法令?若該群組為不公開群組,成員間亦堅守原則未分享該照片,頂多自己觀賞,試問成員是否負有責任?★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開玩笑在臉書上自稱「IS聖戰士」,會不會吃上官司?

2UXCQG5Q7W.jpg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  黃志國律師

高市刑警大隊接獲檢舉,指署名「潘英晨」網友在法國恐怖攻擊後,臉書張貼「其實我是伊斯蘭國聖戰士,我就是來出任務的」,自稱是伊斯蘭國組織(IS)一員,網友截圖PO文至警察粉絲團報警。高市警方前晚到桃園帶回潘男,警詢後依恐嚇公眾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後請回。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nv018-054.jpg 

■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nv018-073.jpg 

■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vi0320059.jpg 

■黃文賢顧問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vi0320056.jpg 

■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12301692_1135887433088911_9104687430891041825_n.jpg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12274517_1135884786422509_1218256976608691525_n.jpg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vi0320054.jpg 

■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12308263_1135883509755970_7620300188816975677_n.jpg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12279131_1135882819756039_1410856198108673309_n.jpg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nv042-056.jpg 

■李永然律師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手冊贈閱~~歡迎索取~~送完為止

A100075  

黃興國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並且依同法第41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2條也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納稅義務人違反前開第8條規定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遺產稅尚未完稅前,納稅義務人未領取到遺產稅繳清證明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時,地政機關是不同意辦理繼承登記的;而在金融單位、證券公司也須出具前開證明文件,才能辦理匯款、過戶等事宜。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手冊贈閱~~歡迎索取~~送完為止

A100028  

黃文賢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如納稅義務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對依法律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者,除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前三條規定之罰鍰,連同應徵之稅款,最多不得超過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第47條)。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手冊贈閱~~歡迎索取~~送完為止

 nv088-079  

黃興國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手冊贈閱~~歡迎索取~~送完為止

nv054-039  

李永然

由於國人相當重視租稅規劃,結果最有錢的人反而繳的遺產稅最少。究竟如何節省遺產稅?一般不外運用免稅額、扣除額、不計入遺產總額、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方式減少遺產淨額,藉以少繳遺產稅。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手冊贈閱~~歡迎索取~~送完為止

nv054-028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因此若是被繼承人生前遺產總價值在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以內者,均屬於免稅的範疇,但仍須申報遺產稅,只是國稅局會直接核發一張「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因為遺產價值沒有超過免稅額,不用繳納遺產稅,即可辦理後續財產繼承作業。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手冊贈閱~~歡迎索取~~送完為止

nv054-064  

李廷鈞地政士

由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可能已預測到自己的死期將近,而把自己的財產於生前移轉到配偶或繼承人的名下,藉以規避遺產稅,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針對這樣的規避行為,乃將此生前移轉的財產視為遺產的一部分,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納入遺產價值中計算,申報遺產稅。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vi0320042

免費手冊贈閱~~歡迎索取~~送完為止

黃文賢顧問

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完工而產權也未登記在買受人名下前又中途出售,原買受人是否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