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董結婚了!他和昆凌的婚禮被喻為「世紀婚禮」,浪漫唯美,還有獨一無二的結婚進行曲。而周董也證實早在去年(2014)年底就登記結婚了。咦!又是婚禮,又是登記結婚?哪個才是有法律效力的呢?
■李永然
按婚姻之成立與否,以當事人是否履行法定方式決定之。依民國96年5月23日修法前的《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從而婚姻之形式要件有二,其一為公開儀式,其二為二人以上之證人,缺一不可。
周董結婚了!他和昆凌的婚禮被喻為「世紀婚禮」,浪漫唯美,還有獨一無二的結婚進行曲。而周董也證實早在去年(2014)年底就登記結婚了。咦!又是婚禮,又是登記結婚?哪個才是有法律效力的呢?
■李永然
按婚姻之成立與否,以當事人是否履行法定方式決定之。依民國96年5月23日修法前的《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從而婚姻之形式要件有二,其一為公開儀式,其二為二人以上之證人,缺一不可。
台新金控為了彰化銀行的經營權,以「財政部以公權力操縱董事改選」為由,聲請假處分,要求禁止官派董事行使董事職權。台北地院認為,雙方爭議有待訴訟確定,並非保全程序所能解決,因此駁回台新金控的假處分聲請。什麼是假處分?
■李永然
假處分有「系爭物的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二種,前者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以下,乃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法院依其聲請,對於系爭之請求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措施而言;而後者,則於《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於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按「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其目的乃在避免本案訴訟終局判決以前債務人所為現時急迫的權利侵害,俾能部分即時實現債權人的請求權而保護利益的暫時處分措施。
遠通公司和高公局曾向協調委員會聲請調解,以解決懲罰性違約金爭議,姑不論調解結果如何,但這麼大的公司和政府,都會採取調解來解決爭議,平民小百姓似乎更應了解「調解委員會調解」是怎麼回事。
■溫煥彬
一、聲請的程式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聲請者,應由調解委員會秘書製作筆錄;以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聲請調解,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楊芳婉
「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必要措施,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此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明文課予肇事者之義務,故肇事者選擇打「119」叫救護車救人,而非打「110」直接報案,原無可厚非,自不能單純以打「119」即斷然排除其適用「自首」之可能。換言之,只要符合上揭自首之要件,打「119」或打「110」並無區別。
但肇事者親自或託人於肇事後打「119」或「110」時,須偵查機關或該管公務員尚未發覺該事故及肇事者,而打「119」電話之肇事者或受託之人,除向「119」勤務指揮中心要求派救護車外,尚須表明肇事者姓名、車號、肇事地點,請求派警處理,並在現場等候警員處理,表示願受裁判,記得請警方記明。倘僅係叫救護車,未表明肇事者身分,縱未逃逸,在現場等候,高等法院仍認未符合自首要件。
■李永然
年滿十六歲之人,為了對自己身後之事有所交代或能按自己的意願處置,可藉「立遺囑」的方式以為表達。然立遺囑人於立遺囑之後,可能會有想法改變的時候,遺囑能否撤回?而有些立遺囑人立了遺囑之後,時間一久忘了,又再立一份,此時便會產生兩份遺囑,一旦內容有所不同,究竟要以哪一份為準?這些問題,立遺囑人應事先加以了解。
基於尊重立遺囑人的真意,我國《民法》容許立遺囑人可以撤回遺囑內容的全部或一部。但要依何種方式處理,才可以發生撤回效力?
■林國泰
執票人於提示期間提示票據遭退票後,依票據法第131條規定,作成拒絕證書後,得向前手行使追索權。而追索票款最有效便捷之方法,首推依據民事督促程序作成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受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不附理由聲明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此外,執票人亦得逕行提起民事訴訟,待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而執票人若擔心債務人脫產,亦可透過聲請假扣押,先行查詢債務人之財產。當然,執票人在採取上述法律行為前,也得先寄送存證信函給發票人及背書人,若發票人與背書人在支票遭退票後迅速解決問題者,執票人的票款債權就能獲得滿足,無庸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
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
李永然
保證有「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之分,在普通保證之情形,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參見《民法》第745條)。例如:甲欠乙五十萬元,丙為甲的保證人,當丙為普通保證人時,乙於向甲請求,甲拒不清償時,乙並不得立即控告丙,因丙可以提出「先訴抗辯權」。如丙提出抗辯時,乙必須先告甲,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並已強制執行甲的財產而未獲清償後,才得向丙請求。連帶保證人的情形則不同,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現舉一例:袁甲借盧乙六十萬元,王丙為盧乙的連帶保證人,盧乙拒不清償上述六十萬元時,袁甲可以王丙、盧乙為共同被告,向管轄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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