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21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檢察官不宜濫行上訴,俾免侵害人權又耗費司法資源」

  近日報載,有民眾因為拆解鄰居綁在電線杆上,市價僅值「2毛錢」的鐵絲,而遭到鄰居提起竊盜罪的刑事告訴。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並沒有拿走鐵絲,且罹患精神疾病,無法認定具有竊盜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判決無罪。但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的無罪判決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也認定被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犯意,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無罪確定。由於該名民眾患有精神疾病,法院指定由法律扶助律師擔任辯護人,也因此必須支付兩個審級合計新台幣「6萬元」的律師費用,司法界人士批評本案的檢察官根本是濫訴!

  《刑法》是國家對於犯罪者施予刑罰的依據,但刑罰也將嚴重侵害人民的權利,因此非必要時不應輕易動用刑罰,這是《刑法》所謂的謙抑性跟最後手段性。也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針對該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的輕罪案件,如果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的量刑標準後,認為「不起訴」為適當時,可以做出「不起訴」處分。換句話說,《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賦予檢察官「微罪不舉」的裁量權,對於十分輕微的特定犯罪行為,雖然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但是當檢察官審酌後,認為該案件不起訴被告較為適當時,依法可以做出「不起訴」處分。

  前述報載案例中,被拆解的鐵絲僅價值「2毛錢」,且留在原地沒有被拿走,該名民眾患有精神疾病,很可能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有沒有觸犯法律。事實上,檢察官在考量這些情狀後,是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雖然提起公訴是檢察官的裁量權,應予尊重,但第一審法院已經判決無罪,檢察官應當審慎思考量是否要提起上訴。特別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倘若第一審法院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得到有罪的心證,則檢察官在提起上訴時,更應思考有無其他證據可以說服法院。上述案例中,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並沒有提出其他補強證據,因此第二審判決中也指出,檢察官的上訴只是「重為爭辯」,因此認定上訴無理由而駁回。

  在筆者承辦的案件中,也曾經遇過兩位牙醫師被檢察官以涉嫌共同詐領「兩百多元」健保費,而認涉犯偽造文書罪及詐欺罪而提起公訴。該案第一審法院認為,檢察官的證據無法說服法院達到有罪心證,而做出無罪判決;檢察官上訴後,第二審法院也以相同理由駁回上訴而無罪確定。這也是一則類似前述報載的檢察官「濫訴」案件。

  然而,筆者也曾經承辦過當事人數千萬元台幣的積蓄遭人詐騙一空,但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只是單純民事糾紛而將被告「不起訴」的案件,以及民事糾紛中,被告與告訴人已經達成和解,但檢察官未給予「緩起訴」仍然提起公訴的案件。因此,不論是「微罪起訴」後,第一審判決無罪還「上訴到底」的檢察官,還是「重罪不起訴」、「和解仍起訴」的檢察官,筆者都曾經遭遇過,可見我國檢察官對於案件是否「起訴」或「上訴」的標準,莫衷一是。

  日前,江惠民檢察總長在討論浩鼎案的會議中曾表示,檢察官不該「為了上訴而上訴」,最後對於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的第一審無罪判決不提起上訴,此項決定值得讚許!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的客觀性義務,不可為了檢察機關的顏面或自身辦案成績的考量,罔顧證據不足仍執意上訴。

  此種濫行上訴無異於在「賭」第二審法院的心證可能與第一審法院不同而改判有罪,不僅被告將繼續遭受訟累,影響其家庭、工作等日常生活,甚至還要因此支出更多律師費用,嚴重侵害被告的人權,更讓我國寶貴的司法資源,因為檢察官的濫訴,而浪費在微罪甚至無罪的案件中,有失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的角色。

文章連結:李永然/檢察官不宜濫行上訴,俾免侵害人權又耗費司法資源

......................................................................................................................................

 

刑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等
書號:1F21-2
定價:350元

  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一如現代人無從避免爭端與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保障你我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財產的兩大「護法」,面對犯罪問題,打起刑事官司,從接受檢調偵查、找律師,到撰寫狀紙、上法庭辯論、審理、不服上訴、聲請易科罰金、緩刑、假釋……,一長串的訴訟程序,該如何沉著以對,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益?《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依序分成「偵查」、「起訴」、「審理」、「再審與非常上訴」、「執行」五大篇,以易學易懂的文字和狀例,教您一次上手,面對刑事官司不驚慌! 

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

作者:李永然、陳銘壎合著
書號:2O01-2
定價:280元

  執業律師在接觸刑事上訴第三審時,都經歷過戰戰兢兢的心情,因為第三審代表其中的法律爭議已在檢察署與法院間千百迴轉,此時要撰寫一份好的「上訴理由書」,得費一番苦思與煎熬。本書先將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中所謂的違背法令,做一概要性的說明,同時摘引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審查原則等供為參考;同時摭拾實際案例數則,將該等案例的部分上訴理由書狀及最高法院的判決全文等予以援引,是最佳撰狀參考用書。

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