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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仍構成「肇事逃逸」!發生交通事故應該怎麼辦?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2月9日聯合報A6版報導載稱《刑法》「肇事逃逸罪」有誘使理虧傷者敲詐無辜駕駛人、「肇事」定義不明確;以及車禍造成輕傷是否有救助義務等問題,使一些案例中駕駛人即使未發生碰撞、駕駛人不知車禍或無過失卻仍遭提起公訴。對此目前臺中、雲林、新竹、花蓮、屏東、臺東、橋頭等地方法院法官共計聲請14件釋憲案,認為《刑法》「肇事逃逸罪」有違憲疑慮。

  讀者一般常在媒體上聽到的「肇事逃逸罪」是指民國88年增訂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時立法理由為:「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此一立法理由也深刻影響法院對肇事逃逸罪的解釋與適用。最高法院有數則判決表明,肇事逃逸罪是為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傷者即時救護、減少死傷,因而肇事逃逸罪的成立只須有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為已足,駕駛人對事故「有無過失」均不影響肇事逃逸罪的成立(註)!因而在此特別提醒讀者,駕駛人凡是在道路上發生任何事故,都須要下車察看、協助救護,千萬不要認為是自己「被撞」或者沒有「過失」就擅自離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譴責濫用《刑法》「肇事逃逸罪」敲詐無過失駕駛人的行為,並呼籲駕駛人發生任何事故最好都能夠報警處理!並且現在手機及「行車紀錄器」都相當普遍,駕駛人也可以在事故當下善用這類3C產品留存記錄、蒐集證據。日後如果發生對方濫用「肇事逃逸罪」來「敲竹槓」時,就能夠自保!以免自己明明沒有「過失」,卻遭到檢察官依《刑法》「肇事逃逸罪」法辦的無妄之災!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3629869
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541號判決、同院93年度台上字第5699號判決、同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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