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如飆車蛇行、逆向行駛,恐涉犯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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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17歲的小華有天深夜開著借來的帥氣跑車在市區閒晃,一時忍不住越開越快,並開始在車道上飆車蛇行、逆向超車,追求速度與刺激,結果看到前方路口有台警車,小華一時心虛打算開車逃走,卻依然被眼尖的警察發現,小華雖然闖過好幾個紅燈,但因為前方塞車,小華一時剎車不及撞到前方車輛後,最後還是被警方攔下。請問小華這些危險行為,是否觸犯《刑法》?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如觸犯《刑法》犯罪,其審判程序,與成年被告的偵查及審判程序有何不一樣?

解析:

一、 什麼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代生活中,食、衣、住等需要幾乎都要倚賴「交通」,為了用路人的安全,《刑法》於民國24年間就制定公布「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希望能夠嚇阻意圖損害或壅塞道路、或意圖造成公眾交通危險的行為。以陸地交通為例,最常影響用路人安全的行為就是飆車、蛇行、逆向等等,這些行為都有可能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二、 12歲至未滿18歲的人違法時的少年法律程序,有何特殊之處?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滿12歲至未滿18歲的人稱為「少年」,少年如果觸犯刑罰,或是在某些條件下,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的可能,則由「少年法庭」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審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宗旨在於「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與《刑法》單純防治犯罪及懲罰犯罪行為人不同。因此少年會先進入「審前調查程序」,少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少年法官、少年調查官、書記官等人會在不公開的少年法庭內開庭,而且在開庭時,少年法官、少年調查官、書記官等人均不會穿上法袍,所有人一起坐在一張大桌子前面,開庭的氣氛比起一般法院或是地檢署輕鬆許多。

比起一般刑事庭法官,少年法官能對少年做出「交付保護處分」、「不付審理」,並為轉介處分等(稱為「少年保護事件」),「交付保護處分」乃指:1.訓誡,並得諭知假日生活輔導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3.安置於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4.命少年至感化教育處所為感化教育等;轉介處分則是:1.轉介輔導2.交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3.告誡,相對交付保護處分輕微。這些處分,都是讓少年避免在一時誤觸法網的情況下,直接進入刑罰體系,而且少年處分並不會計入前科,等於是給少年教育自新的機會。

若少年法官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少年法官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的檢察署檢察官(稱為「相對刑事案件」),若少年違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少年於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少年法官則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的檢察署檢察官(稱為「絕對刑事案件」),檢察官進行刑事偵查程序,檢察官如做出起訴處分,案件則會進入少年法庭審理,這些程序就像一般成年被告受到刑事偵查程序及刑事審理程序,只是被告是少年而已。

三、 結語

案例中先不論小華無照駕駛等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小華開車卻飆車蛇行、逆向行駛又闖紅燈,最後造成其他用路人損害的危險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而17歲的小華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少年,小華違反《刑法》第185條第1項的行為,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小華應送少年法庭先進行審前調查程序,又因為《刑法》第185條第1項屬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若少年法官認為小華並無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並不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則小華原則上會經少年保護程序,由少年法官做出處分(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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