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著名商標」?

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問題】

  志明用心事業,並懂得運用「智慧財產權」;在其長期努力經營下,不論是「小熊可攜式充電電子裝置保護殼」專利權及其註冊使用之「小熊」商標的授權業務,都蒸蒸日上。然何謂「著名商標」?又志明所註冊的「小熊」商標可否成為「著名商標」?

【解析】

  依現行《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而「著名商標」的形成需要經營者投入大量的金錢、精力與時間,才能累積消費者對該商標的知名度及信譽。是以,所謂「著名商標」應解釋為商標所表彰的「識別性」(註1)與「信譽」(註2)為消費者所熟知。但是,商標著名的程度仍有分別,如果該商標所表彰的「識別性」與「信譽」已廣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該商標具有較高著名的程度。如商標所表彰的「識別性」與「信譽」,在特定商品市場範圍上,雖廣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但未能證明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該商標著名之程度較低。但不論商標著名的程度為何?只要該商標所表彰的「識別性」與「信譽」已廣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便足以認定該商標為「著名商標」(註3)。

  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頒布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可知,認定「著名商標」的參酌及考量因素包含:(一)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二)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的程度;(三)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四)商標宣傳的期間、範圍及地域;(五)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的期間、範圍及地域;(六)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七)商標的價值;(八)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等。而主張前揭認定因素,也要提出相關的佐證證據。可提出作為證明「著名商標」的證據有:商品或服務的銷售發票、行銷單據、進出口單據及其銷售數額、市場佔有率、行銷統計之明細等,或是國內外之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包括廣告版面大小、金額、數量、廣告託播單、電視廣告監播記錄表、車廂、公車亭、捷運站、高速公路廣告及店招、路招等,也可以舉出商品或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之配置情形,例如:百貨公司、連鎖商店或各地設櫃情形及時間等;或是委託公正機關調查商標在市場上之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像是由國內外具公信力之報章雜誌所調查之全球百大品牌排名、台灣最具價值的前十大品牌資料、對各類商標商品之消費者滿意度調查,或中文網路討論與網友評價等;也可提出商標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例如:公司的歷史沿革及簡介、廣告看版架設日期等證據資料,當然若商標有在國內外註冊,其註冊資料,也可以作為「著名商標」的證明。若能提出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的文件,例如:異議審定書、評定書、訴願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等公文書,就更能作為認定「著名商標」的有利依據。
要更注意的是提出證明商標著名的資料或證據,要有商標圖樣及日期之標示或得以辨識商標使用之圖樣及日期的佐證資料,且不以「國內」為限。但國外的證據資料,仍須以國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得否知悉該商標為斷。如果志明對於「小熊」商標可以提出前述相關資料或證據證明「小熊」商標的「識別性」及「信譽」,則無庸置疑「小熊」商標就是「著名商標」。

註1:現行《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註2:「商標信譽」是指商標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印象及對商標的評價。
註3: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相關網址: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85301&ctNode=7048&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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