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對產品責任的法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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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台商甲公司在中國大陸設廠製造產品,該產品並透過經銷商在中國大陸各地進行內銷,台商甲公司對其公司的產品要承擔「產品責任」,究竟大陸法律規定如何規定「產品責任」?

解析

中國大陸自20107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該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註1),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責任」(大陸《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其「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大陸《侵權責任法》第3條)。

由於大陸《侵權責任法》第五章中規定「產品責任」,本案例中台商甲公司就其生產的產品透過經銷商銷售,自應瞭解「產品責任」,對此一法律責任分以下四點剖析:

一、 何謂「產品責任」?

所謂「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有致他人遭受人身、財產損害之虞,而應承擔賠償損失、消除危險、停止侵害等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註2)。由此可知,「產品責任」具有以下特徵:(1)發生在產品流通領域;(2)造成他人受損害的產品存有「缺陷」;(3)這是《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

二、 何謂產品存有缺陷?

由於構成「產品責任」,必須產品存在缺陷,而何謂「產品存在缺陷」?按大陸《產品質量法》第3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就以「生產者」而言,大陸《產品質量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

  2. 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 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所以,構成產品存在缺陷可能有以下四種:(1)、製造缺陷;(2)設計缺陷;(3)警示缺陷;(4)跟蹤觀察缺陷(註3)。

三、 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為何?

再者,大陸《侵權責任法》將「產品責任」規定為「無過錯責任」,亦即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產品具有「缺陷」,即構成「侵權責任」,此一規定減輕了被侵權人的「舉證負擔」(註4)。不過要構成此一責任,仍應具備下述構成要件:(1)產品存在缺陷;(2)人身、財產受到損害;(3)存在「因果關係」;所謂因果關係,是指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四、 何人承擔產品責任的賠償責任?

又如果構成產品責任時,承擔責任者包括:

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時,「生產者」應承擔侵權責任(大陸《侵權責任法》第41條);

2)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時,「銷售者」應承擔侵權責任(大陸《侵權責任法》第42條第1款);

3)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又如果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大陸《侵權責任法》第43條第1款、第2款)。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1、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參見大陸《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

2、楊立新著:侵權責任法,頁21720182月第3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3、「跟蹤觀察缺陷」是指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卻未依大陸《侵權責任法》第46條規定,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參見奚曉明主編:《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頁33533620101月第1版第2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4、楊立新著:前揭書,頁219,呂錦鋒撰「台商對於《侵權責任法》應有的認識」乙文,載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頁23,民國99415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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