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的老舊房屋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進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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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都市內的老房屋太多:

住在台灣的人,如有在國外旅遊的經驗,倘將台灣的都市與已開發國家的都市相較,台灣都市的面貌因建物老舊、違章或瀕危,而有改善的必要。

「都市更新」這條路因台北市士林「文林苑」都更爭議,致阻礙重重。政府於民國106510日由總統將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公布,並自同年512日起施行。

該條例是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的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而制訂。筆者願藉本文分析,供想進行「重建」的民眾參考。

二、哪些建築物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適用?

首先民眾須瞭解那些建築物可適用該條例,進行重建?原則上如果是「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合法建築物」就可適用: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的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參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

三、運用該條件進行加速重建,有何好處?

其次民眾應瞭解適用該條例進行重建申請的好處,主要有五:

1.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

2.可以獲得適度的建築容積獎勵;

3.如果實施重建的基地是「住宅區的基地」,建築蔽可以酌予放寬,但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4.實施重建的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可酌予放寬;

5.可以有地價稅,房屋稅的減免優惠(參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

四、如何申請重建?

再者,民資須瞭解如何申請?原則上應由「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五、結語

綜上所述,危險老舊建築物的重建是目前政府主推所政策,比「都市更新」更易推動,民眾可以在自己之「合法建築法」且符合該條例的要件者,趕緊進行計畫並提出申請,使自己未來能有一更舒適之居住條件的房子(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原文出處:都市的老舊房屋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進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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