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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涉及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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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信託依其成立方式的不同,有「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之分(《信託法》第2條)。委託人於生前透過「遺囑」的方式,在往生後,將財產信託給受託人管理,受託人將依照遺囑人所約定的條款,讓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受益權」的方式,享受信託財產的利益(註),而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1項即明定:「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由於「遺囑信託」課徵遺產稅的標的物是「信託財產」,所以如信託財產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財產」或「可列為扣除額的財產」時,仍可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或可列為扣除額,而達到「節稅」的效果。

註:羅友三著:百年信託,頁17220116月出版,信實稅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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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借名繼承與贈與法律手冊》,涵蓋了法律和稅務問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將以往處理過的客戶問題,透過文字敘述,把一個個活生生的案例分享給大家,將繁雜的法律及稅務問題,以貼近生活的方式,深入淺出,讓讀者也能產生共鳴!

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許啟龍律師、許淑玲律師、吳任偉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的李廷鈞地政士、劉芝容地政士,一起同心協力完成。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與「台灣房屋集團」贊助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至六本回郵32元;索取六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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