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與「超額責任險」有何不同?

live-1532301_1920.jpg

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開車時,疏於注意撞到了由乙駕駛的法拉利跑車,因撞擊力道猛烈造成乙受到重傷,經過車廠維修人員檢查及估算後,乙的法拉利跑車維修費需要新台幣600萬元,而乙也向甲求償新台幣200萬元的醫藥費,請問此時甲依法該如何處置?

解析

由於汽車一般都有相關的保險,筆者藉本文將其予以剖析,俾益於讀者分辨其不同及適用,分述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立法目的及理賠範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為了補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損失所制定。其目的是藉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造成受害人遭受損害時,可由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及給付保險金給受害人,讓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基本補償,而不必經過肇事責任歸屬賠償責任的確定及冗長的訴訟程序,並且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的「汽車交通事故」,是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的事故。其給付項目有「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三種,其中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台幣20萬元、殘廢給付最高新台幣200萬元、死亡定額給付新台幣200萬元。

()強制汽車責任險例外不賠的情況有:1、交通事故僅造成車輛或財物損害時。2、駕駛人因駕駛不慎發生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例如自行碰撞樹木、橋墩、電線桿等),駕駛人的傷害或死亡是因為自己駕駛不慎所致,並無涉及他人使用或管理之汽車,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3、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是因為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不負保險給付或補償之責。4、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汽車有二輛以上而且全部是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的汽車時,例如:拼裝車與農用車相撞,各車駕駛人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二、「第三人責任險」的立法目的及理賠範圍

 「第三人責任險」是為了彌補強制險的不足或是強制險未納入的內容。所以「第三人責任險」同樣也是賠給別人,不是賠給自己。舉例來說,如果跟別人發生車禍造成對方身故或殘廢,而最後達成和解的理賠金額超過新台幣200萬元,因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最高給付是新台幣200萬元,這時候第三人責任險理賠體傷或死亡的額度就可以補上這個額度差距理賠給對方。另外,「第三人責任險」通常也包含理賠財務損失的額度,所以如果發生事故造成對方車子或是其他財物損失,「第三人責任險」的財損也會賠償。

三、「超額責任險」的立法目的及理賠範圍

()現今社會超跑、高貴名車到處跑,如果不小心撞到,維修費用少說也要百萬起跳,常常發生保險金不夠理賠的情形。因此有「超額責任險」的產生,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彌補當事故發生時,「第三人責任險」不足的情形。換言之,「超額責任險」是屬「第三人責任險」的附加險種,必須因「第三人責任險」保額不足時才能啟動的第三層防護,目的是避免駕駛在理賠時還要自掏腰包。

()「超額責任險」的保障範圍與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障範圍相同,都是針對第三人的傷害、死亡、財損賠付,最大的差別是在於第三人責任險傷害和財損的保額是各自獨立、不能共用,而「超額責任險」則不論「體傷」或「財損」皆可在額度內共用。但是「超額責任險」屬於附加險的一種,並無法單獨購買,且必須先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一定保額後,才能附加「超額責任險」,而且並非每家保險公司都有賣「超額責任險」。

四、本件甲開車造成乙受傷及乙的法拉利名車受損,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就乙傷害醫療費用,最高可給付新台幣20萬元,但是超過的醫療費用及鉅額的修車費用,就只能靠甲是否有另外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超額責任保險」作理賠。是有鑑於現今社會高價名車及超跑滿街跑,車主可留意及思考是否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超額責任保險的必要,避免事故發生而須理賠時,一時驚慌手足無措,或因而對個人財務造成過重負擔。(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原文出處:「強制汽車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與「超額責任險」有何不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