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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於信託期間的房屋稅、地價稅如何處理?

李永然律師

首先以「不動產信託」為例,辦理不動產信託時,委託人應將信託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於受託人名下,《信託法》第4條第1項也明定:「以應登記……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如果該不動產為「房屋」,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涉及《房屋稅條例》所規定的「房屋稅」;此時應以「受託人」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若「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則該「信託財產」為受託人所「公同共有」(註1)(《信託法》第28條第1項),應由「共同受託人」推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時,則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註2)。

又如果該不動產為「土地」時,則適用《土地稅法》第3條之1的規定,即「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且此一規定,不論「遺囑信託」或「契約信託」,也不論屬「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都是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註3)。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1: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民法》第827條第1項)。

2:王志誠、封昌宏著:信託稅法與實例解析,頁38320162月增修訂二版,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發行。

3:王志誠、封昌宏著:信託稅法與實例解析,頁37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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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許啟龍律師、許淑玲律師、吳任偉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的李廷鈞地政士、劉芝容地政士,一起同心協力完成。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與「台灣房屋集團」贊助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至六本回郵32元;索取六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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