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刑事第三審須遵守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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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陳銘壎

對刑事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此十日為不變期間,當事人若在收受判決書送達後經過十日始提起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將遭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384條參照)。又此處之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項的規定,若當事人之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有關在途期間之日數,依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計算)。另應注意所謂「提出」,是指上訴書狀實際到達法院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55號判例意旨:「提起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之日為標準,與作成書狀之日無關,上訴人提出書狀之日期,既已逾限,則作成書狀無論在於何時,皆不能發生上訴之效力。」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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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師在接觸刑事上訴第三審時,都經歷過戰戰兢兢的心情,因為第三審代表其中的法律爭議已在檢察署與法院間千百迴轉,此時要撰寫一份好的「上訴理由書」,得費一番苦思與煎熬。《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一書先將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中所謂的違背法令,做一概要性的說明,同時摘引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審查原則等供為參考;同時摭拾實際案例數則,將該等案例的部分上訴理由書狀及最高法院的判決全文等予以援引,是最佳撰狀參考用書。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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