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禍從口出

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07年2月間,司法界發生檢察官在開庭時說法官「腦袋不清楚」,而遭法官想以「侮辱公署及公務員」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新聞事件。除此之外,民眾因違反交通法令遭檢舉開單時辱罵警察、在網路上惡意評論特定個人或店家、或給予生命、財產安全上的威脅,甚至是在機場謊報有「炸彈」而被移送地檢署遭到起訴的事件,在新聞報導中也是屢見不鮮。這些案件的共通點,都是因為表示出「負面言詞」而造成法律爭議或糾紛。

  「言論自由」雖然是我國《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為了兼顧對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當中,也肯認國家對於言論自由可以合理的加以限制。而在《刑法》當中,即有許多禁止「濫用」言論自由的相關規定,例如:《刑法》第140條規定不得侮辱公務員與公署,《刑法》第151條與第305條規定不得恐嚇危害公眾與他人的安全,《刑法》第309條規定不得公然侮辱他人,《刑法》第310條規定不得誹謗他人,《刑法》第246條更特別規定對於宗教場所不得公然侮辱等等,違反者都有可能遭受到刑事處罰;他人若因此而受有損害,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以上規定,都是法律對於「言論自由」所設定的合理限制,避免人民將「言論自由」無限上綱,假藉此種自由權利,不法侵害公眾與他人的其他權利,反而失去《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

  佛法當中有所謂的「口四過」――惡口、兩舌、妄言、綺語,「惡口」就是用粗暴、不雅的言語傷害別人。前面提到《刑法》禁止的「侮辱」、「誹謗」、「恐嚇」等不當言論,與佛法所說的「惡口」互相契合,都是在避免我們透過「不當言語」而傷害他人。現代人常常利用「網路社群」發表評論或抒發情緒,如果用字遣詞稍有不慎,很可能會引發糾紛,因此建議各位讀者,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時,務必要再三確認用語是否恰當,以免引起糾紛。在日常生活中也能「說好話」,並盡量保持「心平氣和」,避免一時不當的「情緒性用語」造成他人的傷害,也為自己帶來法律上的制裁。

相關法條:
1.《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2.《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246條(侮辱宗教建築物或紀念場所罪、妨害祭禮罪)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4.《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5.《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6.《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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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四十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李永然律師歷經無數當事人的案件,有些被害、有些被告,有民、刑事案,也有行政爭訟,不一而足。然不論何種案件,對當事人而言,往往是一件苦差事,既難捱又忐忑不安,尤其是做為重大刑案的「刑事被告」。李永然律師認為,透過這些案件,與當事人交流,無形中也豐富了自己生命的經驗。

  因緣際會下,開啟了李永然律師對佛法的興趣。他覺得佛法對其工作及生活助益頗多。就以工作而言,律師因為職業的緣故,所接觸的事物不外是各種紛爭,爾虞我詐,或被害,或被冤,或被詐……等等,「苦事」居多,學習佛法讓他知道轉念,他以助人初發心工作,「做時用心,做完放下,即做即了」,不時地以此提醒自己。

  而為普及法律常識,李永然律師常以「法律」為主題演講或為報紙、雜誌撰稿,沒想到因為接觸「佛法」,現將兩者結合,以「糾紛案例法律剖析」結合「法律糾紛案例」,從早期的大成報「情理法的春天」專欄,到現在也為《龍山寺雜誌》、《中華道宗雜誌》撰文。於是李永然律師將這些文章予以彙集,編成《智慧人生自在生活手冊》,共分成五篇,即:一、道德為本,從心修行篇;二、生活修行方法篇;三、孝順為重篇;四、修行須戒殺、盜、淫篇;五、貪念招致惡果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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