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在公共場所情不自禁惹火演出,只是自己的事嗎?

StockSnap_E3RCYXLSTJ.jpg

朱萱諭律師

案例

小發為北部某國中之國二生,於網路遊戲認識小楓,兩人一見鍾情,火速交往,十分熱戀,於七夕情人節當日,小楓精心打扮,身著火辣,前往餐廳與小發共渡情人節。飯後晚間八點二人一同搭乘捷運返家,人潮不斷,於圓山站時,小發希望小楓幫忙他「滅火」,小楓趴在小發右腿上,小發拿起外套將小楓頭部蓋上,小發右手伸進其短裙,左手持著小說假裝閱讀,小發不時發出舒服聲。試問:

1.小發與小楓之上開行為是否有罪?

2.若小發與小楓僅係熱烈舌吻,互相撫摸,來回游移,小發意圖以手指碰觸小楓的私密部位,二人是否觸法?

解析

隨著青少年情竇初開,在網路科技之無遠弗屆以及資訊爆炸之下,越來越多年輕少男少女們對於「情」以及「慾」難以控制,甚至認為「電視都這樣演了,為什麼我們不行?」,但在享受性與愛情甜蜜之當下,是否有想到旁人觀眾是怎樣看待?是否因此觸犯相關法令?

首先,依照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俗稱「公然猥褻罪」。其中所謂「公然」,指在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共同看見以及聽聞之下;所謂「猥褻」,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簡單白話來說,就是該猥褻行為一般人看到會感受到刺激或滿足性慾,讓人覺得害羞等情;至於「意圖供人觀覽」,當然是指在進行公然猥褻行為之目的是希望提供給他人觀看之機會,但不以現實上真的有人觀看為必要。本案例𡛼,小發與小楓之行為確實已達到猥褻行為,但外觀上,小發係以外套將小楓頭部蓋住,其實很難認定他們到底在做什麼,顯然小發不希望讓他人看見,與「意圖供人觀賞」之要件不符。縱然小發與小楓之行為有「不雅」之情,仍無法以公然猥褻罪論罪論斷。而案例𥕛,小發與小楓情不自禁互相撫摸,小發甚而意圖以手指碰觸小楓之私密部位,確實有發生性行為或猥褻行為等情,且在人潮洶湧之捷運車廂內,不顧旁人眼光,逕自愛撫,明顯已涉犯公然猥褻罪。

另本件亦有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此為為了維護善良風俗,所為行政上處罰。本案例𡛼中,小發雖然以外套將小楓之頭部蓋住,但過程中不時發出呻吟以及表情,此行為恐被認定為「放蕩之姿勢」,若經勸阻不聽,亦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之事由,經警方處予六千元以下裁罰;案例𥕛,小發與小楓之行為已明確有放蕩之姿勢,若經勸阻不聽,亦有上開法令之適用,不可不慎!

綜上,正值青春洋溢、衝動之時期,思想總會過於夢幻、不切實際,認為反正又沒礙到你們,我們是深愛彼此,為何不可等心態,實非正確之觀念,蓋青春期之少男少女們,對於性觀念以及性自由等尚非健全,往往任意妄為之際,因而誤觸法令。提醒青少年朋友們,在愛情世界裡,除了要保護自己外,更應該尊重他人,以避免不必要之刑責以及處罰。

----------------------------------

欲索取《青少年法律直播室》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至六本回郵32元;索取六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