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退休金資金與保單規劃

StockSnap_0KAT80KW5F.jpg

林隆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企業若為累積企業主的退休金資金,在平時為企業主購買保單,如直接以企業為要保人,企業主為被保人,應全額列為企業主的薪資,對整體稅負及二代健保費來說,未必有利。倘若企業先信託資金給企業主購買保單,其效益有三:

()保險費因透過信託以信託財產入帳。

()增加企業主的人身保障。

()透過保單累積退休金資金。

--------------------------------------

企業能降低稅負,就等於節省支出成本,形同增加獲利。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帳本」,不僅只於營業稅,還應延伸至「營業」之後的「盈餘分配」和「股權移轉」二階段。《企業營運節稅帳》一書以此三階段為主軸,置入: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投資工具,深入解析,協助企業主做好全方位、滴水不漏的稅務長程規劃。

購書請至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340&kgroup=法律圖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