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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調查程序中,可不可以要求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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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任偉律師

這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制定重點,除了強調國家對於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應公平合理課稅,並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以及強化納稅者的救濟保障外,更強調在稅捐稽徵程序進行中,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落實。畢竟課稅及其調查是國家侵犯人民財產權及行為自由之公權力行為,其進行必須嚴守「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漏未向稅捐機關申報所得,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如經檢舉、並經稅捐機關依法調查,在納稅者到場接受稅捐機關之調查時,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的規定,納稅者是可以在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的,而且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

不過,如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的正當理由(例如事涉他人營業秘密者),此時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在記明筆錄後,依法拒絕納稅者的錄影、錄音申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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