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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運用仲裁解決民事爭議,也要進行財產保全

 

李永然律師

台商欲運用仲裁解決民事爭議,仍須考慮防止債務人脫產,此時必須運用「保全程序」。按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可以在……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由前開規定可知,大陸台商可運用「財產保全」,俾防止債務人脫產。而台商究竟應如何申請財產保全?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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