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的契約及其銷售手法對於投資人有太多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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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

投資人怎麼會大意與銀行簽立此種不公平的契約?追究其原因,許多投資人誤判情勢或受銀行推介人員之誤導而認為人民幣只升不跌,又對所簽署的契約內容並不知悉,對於契約是否具備風險控制條款也欠缺認識。像這樣複雜度高、風險性大的商品,國內十多家商業銀行又是如何銷售?茲將TRF不公平的契約條款及銀行不當的銷售行為,舉例如下:

一、由國內銀行之海外分行承作,規避金管會的管制

國內銷售TRF的銀行常以海外分行與客戶的海外子公司簽約,藉以規避國內金管會的管制,但契約卻要求客戶提供其在國內之資產或個人信用作為擔保,造成客戶之海外公司一旦違約,其國內母公司或負責人個人及其等國內的資產成為追討的對象。

二、未盡「認識客戶」的義務

2008年金融海嘯結構債風暴後,各單位檢討發現金融商品已日趨複雜,金融機構竟將此內容複雜及高風險之商品提供給一般客戶,然而一般客戶並無認識其所購買的投資商品之能力,也無判斷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之經驗,故造成有退休人士將其養老金全數投入高風險的投資商品,卻在投資虧損時,發生無法承受的財務損失。結構債風暴殷鑑未遠,現竟又有銀行為求自身業績及利潤,又開始大推TRF,而其銷售的對象並不限於有人民幣避險需求的企業,而是普遍性地向一般中小企業或個人銷售,卻對客戶的屬性及風險偏好、承擔能力等完全未做評估;再加上客戶在投資TRF時並不需要拿出本金,銀行是以授信方式承作,造成客戶疏於注意此等商品的風險性,而購買了此種不適合自己的金融商品。

三、對人民幣漲勢做誤導

銀行為銷售TRF,在拜訪客戶時,不斷地暗示人民幣的漲勢,但在客戶簽約後,為將來卸責計,竟另外以錄音方式對購買的客戶行禮如儀地宣讀風險告知聲明,客戶在前既已受銀行理專的誤導矇蔽在先,豈會留意電話內照本宣科的風險聲明?

四、評價日固定

TRF的評價日及清算公式是在簽約時即已確定,在金融機構大舉銷售TRF時,無法排除有人為操作匯率的可能性,但國內投資人個人之力無法撼動人民幣匯率,而只能被動地等待銀行清算出帳戶金額。

五、不當搭售

銀行為衝刺業績,在中小企業客戶向銀行融資時,要求同時投資TRF,中小企業主為維持與銀行間良好的關係而勉強答應。

六、契約內容難以理解

銀行在銷售TRF時,每每只提供英文版本的契約要求客戶簽署,縱或有銀行會提供契約的中文版本,但其翻譯拗口及文意艱澀,縱使法律專業人員未必能掌握其契約條文的精義,更何況一般傳統中小型的企業主,在無專業人員協助下,對契約內容多半在一知半解情況下簽署。

七、投資人無法單方停損

如前所述,TRF契約的清算機制,在人民幣大漲時,銀行為免大賠,乃於契約中預定一「觸及點」,在人民幣漲幅觸及該點時,帳戶立即清算,投資人獲得清算的款項後即退場,契約終止;但人民幣大跌時,投資人並無任何單方終止權,除了評價日已到期的部分要被追繳履約款外,尚未到期的部分,也須待評價日一一到期、結算出匯差後,方可確知其總損失。

八、在投資人發生虧損時,以約換約,造成虧損更加擴大

2015年間,人民幣曾有一波跌勢,當時已造成TRF的投資人發生虧損,而投資人在依約被追繳保證金時,已面臨違約情況,但銀行並未在客戶發出求救訊號時,協助辦理停損解約,反而另提供「新約換舊約」的方式,讓客戶繼續留在場內,繼續押注,造成後來人民幣跌勢一去不回頭時,投資人虧損再度擴大,終至無法收拾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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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有種金融性商品大賣,它潛藏著投資者不明白的「獲利有上限,損失無下限」陷阱,有人在一個半月內賠了五百萬美元,最後他賠了一千八百萬美元!據統計,TRF總計虧損逾台幣二千億元,受害企業超過三千七百家!TRF事件影響的不只是企業主,還包括他們旗下無數個家庭!虧損者眾,倒閉的也大有人在。影響擴大,TRF事件引起各方關注,《台灣金融巨禍──一堂重創3700家台灣企業的課》收錄多位專家、學者對本事件的看法及論述,並將TRF受害者陳情過程、金管會的回應、立委們協助陳情經過完整呈現。想了解整個事件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潛藏哪些危機、遊戲規則為何,本書是最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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