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銷售應慎重處理

                                                                                  文◎劉承武檢察官

  在國際上關於TRF的投資與操作,原則上交易雙方均為金融機構,或者是其他配有專業交易員的法人,雙方均有評估匯率之專業能力,並能承擔TRF商品之高風險性。故客戶能自行進行衡量評估未來匯率走勢、銀行磋商TRF各項交易條件,使雙方立於平等地位。

  在台灣交易契約中,銀行全以例稿訂約承作TRF交易,客戶無法進行選擇,只能遵守銀行的遊戲規則。TRF交易中選擇權賣方實際上僅收取有限的權利金,卻須承擔無限大的風險。銀行人員明知客戶未配有專業交易員,卻使客戶處於更不利之選擇權賣方地位,無疑使客戶的處境雪上加霜,讓客戶陷入更嚴重的財務風暴之風險。甚至全部交易條件由銀行交易員代為提出,顯有讓客戶承受無限風險之意。交易員代客戶提出選擇權賣方之交易條件,亦有預見可能性而將高風險推給客戶。

  銀行之銷售人員是否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意旨,與「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所明定,以確保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等等各項保護、照顧、協力、告知、忠實之法定附隨義務?

  TRF央行將其分類為「選擇權類商品」,交易內涵為銀行與客戶對賭未來匯率走勢。押對方向的客戶,銀行賠客戶一倍,押錯的客戶,則是以槓桿倍數賠銀行數倍;當客戶押對方向,累積到一定獲利時,銀行可以選擇終止合約不玩,可是如果客戶押錯方向,不能提前出場須待合約到期才能結束;期間內的比價持續進行,虧損極可能是無限制地擴大。倘銀行人員之推銷話語為「作為避險用且必定獲利之產品」云云,且客戶信賴上情,並於承作是項交易前,直到發生巨大經濟損失後,仍不清楚TRF之交易風險,亦不知情該交易條件之計算盈虧公式、該連結標的可能漲跌幅度、因連結標的漲跌可能發生風險及幅度等資訊者,則銀行人員將負有法律之責任。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多涉及專業複雜之金融或財務工程,即使是專業投資人恐亦不易了解,金融服務業對於該類產品之銷售應慎重處理,提升金融服務業內部經營決策層級之重視與責任,以保護金融消費者。

  本文認為,實則客戶係因信任銀行人員之前揭推銷話術,而錯誤進行TRF投資,始造成經濟損失之故。從而如果係因信任上述推銷TRF交易之話術,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之客戶,依前揭解釋理由自屬直接受害人甚明。

                             檢察官 劉承武
                                2017年6月21日

....................................................................................................................................................

台灣金融巨禍──一堂重創3700家台灣企業的課

作者:郭土木.李永然.許啟龍.彭郁欣.黃志國.林貴卿.張雅蘋
定價:350元
出版日期:2017/08 
書號:S1C01

  2014年有種金融性商品大賣,它潛藏著投資者不明白的「獲利有上限,損失無下限」陷阱,有人在一個半月內賠了五百萬美元,最後他賠了一千八百萬美元!據統計,TRF總計虧損逾台幣二千億元,受害企業超過三千七百家!TRF事件影響的不只是企業主,還包括他們旗下無數個家庭!虧損者眾,倒閉的也大有人在。影響擴大,TRF事件引起各方關注,本書收錄多位專家、學者對本事件的看法及論述,並將TRF受害者陳情過程、金管會的回應、立委們協助陳情經過完整呈現。想了解整個事件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潛藏哪些危機、遊戲規則為何,本書是最佳指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