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4日於聯合新聞網刊出李永然律師接受聯合報記者馮靖惠採訪的即時報導,認為目前我國並無立《宗教團體法》必要性,節錄如下:

宗教法撕裂佛教界?學者盼理性溝通代替謾罵 (新聞連結,請點擊入內)

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台灣目前沒有設立宗教團體法的必要性」,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李永然認為,除因《宗教法》內容極可能牴觸我國《憲法》及人權《兩公約》保障「宗教自由」的精神,且目前宗教團體已有相關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的規範,若宗教團體法使國家任意介入宗教領域的規定,顯然疊床架屋,也不符合「比例原則」的侵害最小的要求。

  李永然說,宗教團體扮演台灣社會很重要的安定力量,「針對宗教團體立法,政府要更為謹慎」,多徵詢宗教團體意見,不能太急躁。宗教團體法草案已多次被立法院退回,相關爭議未解,現又再把草案頒布出來,更開始辦說明會,且提出的草案跟過去版本差異不大,當然會引起宗教團體的擔憂,因為他們的意見沒有被充分尊重和討論。

  「從草案內容來看,政府真的管太多了!」李永然說,草案中對於宗教團體的組織、財政、人事等攸關實現宗教自由的自治事項,限制干預過於重大,已經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相當性和必要性。

  至於外界會質疑宗教團體人士有不法行徑,例如騙財騙色,李永然說,其實刑法已有相關法令規範,例如詐欺罪、強制猥褻、妨礙性自主等等,「何必特地針對宗教人士有特別的法律規範?」又或者,宗教團體若涉侵占或背信,刑法也有公益侵占罪,毋須再定立宗教法,造成疊床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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