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對於「遺贈」的法律須知!

StockSnap_GEI3AN07V0.jpg

李永然律師

一、運用遺囑進行「遺贈」逐漸增加

「遺贈」乃指遺囑人運用「遺囑」,在遺囑中交待對於「受遺贈人」無償的給與「財產上利益」(註1)的行為。所以,遺贈是「死因行為」、「要式行為」、「單獨行為」、「無償行為」(註2)。

現代人運用遺囑進行遺贈逐漸增加,例如:甲是一孤老已無親人,有「菲佣」陪伴、侍奉,甲於是在遺囑內交待要給「菲佣」一筆財產,這就是「遺贈」,或者乙雖有親人,但在親人之外,乙覺得某丙對他不錯,乙想在自己身後給某丙一筆財產,丙雖然無繼承權,但也可以因乙於遺囑中的「遺贈」,而取得部分遺產。

受遺贈人對於「遺贈」相關的法律規定有瞭解的必要,筆者特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受遺贈人須瞭解遺贈的種類

首先受遺贈人須瞭解遺贈的種類,遺贈為一「法律行為」,遺贈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刑法》第71條、第72條)即應承認其效力。遺贈依其內容的不同,可分為:

(一)「單純遺囑」與「非單純遺贈」:如遺囑有「附款」時,如:附條件、附期限、附負擔,即屬「非單純遺囑」。

(二)「包括遺贈」與「特定遺贈」:立遺囑人抽象地以其遺產的全部或一部為遺贈的內容,即為「包括遺贈」;如果立遺囑人是以「具體的特定財產」為標的進行遺贈,則屬「特定遺贈」(註3)。

三、受遺贈人須瞭解遺贈的有效要件

其次,受遺贈人一般均希望其受遺贈於法有效,因而應瞭解遺贈有效的要件,包括以下四要件:

1.遺囑人所為的遺囑須為有效:即立遺囑人具有立「遺囑能力」(註4),且遺囑合乎「法定要式」(註5)。

2.受遺贈人須於遺囑發生效力時還生存著;

3.遺贈的財產須於繼承開始時屬於遺產:遺囑人以「一定的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的,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無效(《民法》第1202條前段)。

4.受遺贈人須未喪失受遺贈權(註6)。

四、受遺贈人其他應注意的法律規定

又受遺贈人除應瞭解前述法律之外,筆者認為為保障權益,仍至少應注意以下五點:

1.遺囑內的遺贈,如果是「附停止條件」者,則應自停止條件成就時,該遺贈才發生效力(《民法》第1200條);

2.立遺囑人也可以為「用益遺贈」,即以遺贈物的使用收益權為遺贈;此種遺贈可以訂有「返還期限」;如果未定返還期限,且不能依遺贈的性質定其期限時,則以「受受贈人」的終身為其期限(《民法》第1204條)。

3.立遺囑人如為「附負擔遺贈」時,即該遺贈附有義務,其義務不應超過遺贈物的價額,所以《民法》第1205條特別規定:受遺贈人也僅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的責任。

4.受遺贈人也可以於立遺囑人死亡後,拋棄遺贈而不接受遺贈(《民法》第1205條)。其拋棄方式以「口頭」、「書面」均可。

5.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時,「受遺贈人」欲取得受遺贈的不動產,於該遺囑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可以直接由遺囑執行人依遺囑內容代理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的同意(《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5點之1)。

五、結語

綜上所述,受遺贈人欲保障自身權益,一定要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並予以運用,方符「知法用法」的原則!

1.「財產上利益」不僅包括積極的使遺贈人財產增加,也包括消極的避免其

財產的減少;所以,遺產中的物權、債權的給予,甚至免除債務……等,均屬之。

2.林秀雄著:繼承法講義,頁286~28720065月初版第2刷,自刊本。

3.王國治著:遺囑,頁17820065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4.自然人未滿16歲,不得為遺囑(《民法》第1186條但書)。

5.遺囑方式參見《民法》第1189~1195條。

6.林秀雄著:前揭書,頁297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受遺贈人對於「遺贈」&idno=7204&keywords=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