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別分他」,爭產反喪失繼承權!

■永然文化編輯部

  一名陳姓男子為了爭產,和父母口角後點燃瓦斯,造陳父、陳母、陳男三人傷重送醫後,皆宣告不治。陳母臨終前,曾二度交代子女、親友:「遺產不要分他。」;雖然陳姓男子也傷重不治,但原擁有繼承權的陳姓男子的妻子,則遭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雖然本案仍可上訴,但令人感嘆,為了爭產,不惜和父母同歸於盡,陳男此等做法,實是令人無法認同。想到陳妻喪失繼承權一事,小編趕緊問問熟悉繼承事務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法律規定為何?

  李永然律師看了此則新聞後,不勝唏噓,他指出,依據我國《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的宣告的;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的;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的;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的。本新聞中的陳男,即是因其行為符合本條規定,而喪失繼承權。

  李永然律師強調,繼承人應避免有我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的法定事由,這樣才可以享有「繼承權」。繼承人若秉持「孝順」,自然就不可能發生喪失繼承權之情形。最重要的是,「孝順」是為人最重要的根本,也是最好的投資。

原始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3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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