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父母,子女要付扶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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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

  桃園有名男子,年輕時賭光家產,與妻離婚。罹患口腔癌的他去年流落街頭,於是向二個女兒提告要求扶養費,二個女兒卻表示:「父親從未養過我們、家暴陰影至今猶存。」拒絕付扶養費。最後法官裁定二個女兒免除扶養義務。看到這則新聞,小編不知道是要同情這位流落街頭的父親,還是同情飽受家暴陰影的女兒,只好和熟悉家事事件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討論本則新聞。

  李永然律師看了新聞後,嘆口氣說,為人父母者,應善盡照顧扶養子女的責任,否則待年老時,未盡扶養義務者,可能如同新聞中的父親,遭子女拒絕扶養。雖然在中華傳統上,總說「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父母無論在子女幼小時是否盡到扶養之責,年老時,仍然要求子女要負起扶養義務。《民法》親屬編未修正前,父母是可以提出這種要求,但《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依該條第12項規定:「(第一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二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因此如果父母對子女有上述情節重大的行為,子女有可能免除扶養義務。本新聞中,法官即是依本條規定裁定女兒免除扶養責任。

  雖然法律如此規定,但李永然律師還是提醒大家,「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防線,但我們應追求更高的道德標準。子女不要心存報復心理,而是多體會「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道理。雖然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未盡養育之責,但除養育之恩外,尚有「生育之恩」,且生恩恩重如山,因此,李永然律師認為,子女還是要孝順父母,何況「孝順」是中華文化的優良傳統美德,所以若是能力可及,還是要儘可能地孝順父母,而非只呆板的照法律的規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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