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當銷售TRF,金管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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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林貴卿律師

10662日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及自由時報報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金融業者不當銷售TRF商品未落實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戶或客戶財務資料審核、及未確實審查董事會紀錄等缺失行為再次開罰(可稱為TRF第五波裁罰),再再凸顯出金融業者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的嚴重缺失,並亟待檢討及改善。

金管會雖於106522日修正並發布OBU管理辦法,除強化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或透過中介機構協助確認客戶身分,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外(管理辦法第10條、第11條),也要求OBU辦理新開戶時,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且不得推薦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開戶(管理辦法第12條),然除了相關管理辦法或法規修正外,最重要的是有無將法規或相關管理辦法落實於金融業者作業層面上。

因此,身為金融業者主管機關的金管會,並非僅修正管理辦法或法規及開罰,即可了卻責任,更應輔導及不定期檢查金融業者有無真正落實「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以導正金融業者不當銷售金融商品的手段及方式,以維護投資大眾的權益。畢竟,從連動債危機到TRF風暴也不過短短數年,臺灣金融業者竟再次陷入信譽危機(Reputation Risk),重創投資大眾對金融業者銷售金融商品的信心,實非吾人所樂見。

但金管會對金融業的開罰,無法作為對投資大眾損害的填補。因金融業者不當銷售TRF遭受損害的投資人,可透過「訴訟」、「仲裁」、「金融消費評議程序」等尋求法律救濟。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將於近期推出TRF書籍,也會針對相關內容加以說明,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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