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送完為止♥♥

「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哪些事項?

StockSnap_548B7JD5A7.jpg

李永然律師

案例

阿香服務於旺旺房屋仲介公司,其為客戶仲介房屋,均須使用「不動產說明書」,而阿香想了解我國現行法律對於「不動產說明書」有無規定,有哪些事項不得記載?

解析

我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經紀人在上述簽章的文件,包括「不動產說明書」,而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參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3項)。

所以,本案例中的阿香自應明白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說明書」有規定哪些事項為「不得記載事項」?

依內政部所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規定下列事項不得記載,即:

1.不得約定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2.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的「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3.不得約定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4.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頒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5.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

《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法律手冊》由陳建輝先生、陳建志先生、陳建元先生捐助「永然法律基金會」,使該手冊得以順利出版,藉以普及法律常識。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