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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女對其養父母的遺產有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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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問題:

王甲與李乙二人結婚時,僅育有一子王丙,二人想要有女兒,於是王甲、李乙收養阿花為養女。日後王甲、李乙死亡時,阿花有無繼承權?

◎解析:

我國《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王甲、李乙二人乃共同收養阿花為養女。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參見《民法》第1077條第1項)。所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屬於「擬制血親」。

假設王甲先死,則王甲之遺產由配偶李乙、婚生子王丙及養女阿花三人共同繼承,且三人之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參見《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

假設王甲死後過數年李乙也死亡,則李乙的遺產由其婚生子王丙及養女阿花二人共同繼承,且二人之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參見《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

此乃因「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養父母死亡,養子女亦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養子女也有繼承權。

但如果養父母未死亡之前,即已對養子女終止收養時,因養子女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參見《民法》第1083條)(註4),此時則不再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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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策劃,陳建輝先生、陳建志先生、陳建元先生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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