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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或繼母相互間有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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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問題:

甲與乙係為夫妻,生有一子A,乙死亡,甲又再娶丙為妻,丙為A之繼母,而A為丙之繼子。試問:如丙死亡,A有無繼承權?又如A死亡,丙有無繼承權?

◎解析:

「繼子女」不同於「養子女」。《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又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參見《民法》第1077條第1項)。因而養父母死亡時,養子女亦有繼承權,且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參見《民法》第1138條)。

至於繼子女則不同於養子女,繼子與繼母並非血親,而係「姻親」,所以,當繼母死亡時,繼子對繼母所遺留之財產並無繼承權。反之,繼子死亡時,繼母對繼子所遺留的財產也沒有繼承權。

不過繼子、繼母間如果感情不錯,可運用「遺囑」,在遺囑內進行「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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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策劃,陳建輝先生、陳建志先生、陳建元先生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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