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以上老人,家中可設置「防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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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玲律師

按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可知,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項乃採取「自治原則」,即在法律之規範下,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事項可藉由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形成共識來為處理,故在公寓大廈之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施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或鐵鋁窗或類似之行為皆應按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惟有鑑於「兒童樓墜樓事件」頻傳,及墜跌也是造成老人死傷之第二大原因,維持大樓美觀的考量,若凌駕於兒童、老人生命安全保障之上,實有悖情理,在兼顧都市景觀、消防救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合理運作及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前提下,政府更應正視頻仍發生的「兒童墜樓事件」,及老人墜跌問題。尤其在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當其認有增設防墜設備之必要,卻每發生與管理組織(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委員會)決議扞格之情事,而無法設置必需的安全裝置,導致兒童、老人居住、生活的危險威脅(10258日修正理由、106111日中央新聞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乃於10258日增訂「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規定,嗣又於1051116日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將上開規定之適用對象擴及於家中有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

因此,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如家中有65歲以上老人,亦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於外牆之防墜設施,惟須注意於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社區關於外牆變更之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105-11-3374麗寶電子報10512月第96期》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家中如有65歲以上老&idno=7132&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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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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