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能否於道路行駛中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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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A某日夜晚駕駛汽車返家時,為紓解工作疲勞、放鬆心情,遂隨手點燃香菸吸食,又為避免菸味瀰漫車內而引起妻子不滿,於是降下車窗透氣。嗣A與數輛機車緊靠並排停等紅燈時,遭員警B以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3項規定為由,攔停並予以舉發,A則爭執其僅係單純於車內吸食香菸,並未影響他人行車安全,故拒絕簽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試問警員BA駕駛車輛時吸食香菸之行為進行取締舉發,是否與法有違?

解析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一般大眾或因為酒駕行為本質之影響,而誤認為僅限於「吸菸」(類比「飲酒」)行為方屬本條項欲規範之行為類型,然而依照本條項之文義,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3項規範之行為態樣不限於「吸食香菸」,尚包括「手持香菸」及「點燃香菸」等行為。是以,即使並無「吸食」之行為,單純「手持」或「點燃」香菸,仍有落入本條項處罰範圍之可能,此點值得各位讀者稍加留意。

二、至於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3項中,所謂「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如何解釋?其具體之判斷標準為何?員警之執法標準如何建構?於現實生活中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一)首先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3項之立法理由:「一、吸菸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或汽車駕駛人行駛時打開車窗行進,香菸燃燒時菸頭灰燼因風壓飛散,如灰燼尚未燃燒完全,恐灼傷後方用路人,且如灰燼飛入後方機車駕駛眼睛,則恐引發嚴重交通事故。二、駕駛人行車抽菸,如其二手菸造成其他用路人不適或心理壓力,導致其他用路人為免受二手菸害,而強行超車或變換車道,將容易引發意外事故。三、機車駕駛人、或汽車駕駛人打開車窗行駛於道路或遇交通號誌等停時,駕駛人如吸菸,周邊其他機車駕駛受限於鄰近車輛,無法任意移動,而被強迫忍受其二手菸,影響其健康,新增第三項。……(餘略)」可知所謂「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可歸納為兩類:(1)基於「菸頭灰燼」恐直接灼傷其他用路人造成身體傷害;或恐飛入其他用路人眼睛而引發交通事故。(2)基於「二手煙」對其他用路人健康之影響;或恐其他用路人為躲避二手菸而強行超車或變換車道導致引發意外事故。另值得一提者,就汽車駕駛人而言,如行駛時緊閉車窗,則「菸頭灰燼」、「二手煙」並無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可能,因此立法理由特別指明汽車駕駛人需「打開車窗」行駛於道路,方有本條項之適用。

(二)次按《內政部警政署104615日警署交字第1040108615號函》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3項之「舉發要件」及「得予舉發行為態樣」之說明如下:

舉發要件:舉發對象須為汽車、機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

1、須在道路範圍內。

2、其周邊有其他車輛。香菸須點燃(不包含市售電子菸)。

3、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至於得予舉發行為案例態樣,如下列:

1、駕駛人於行駛中,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汽車則須打開車窗或天窗),而周邊(3.5 範圍內)有其他車輛,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2、駕駛人停等紅燈,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汽車則需打開車窗或天窗),而周邊(3.5公範 )有其他停等車輛。

3、駕駛人隨意丟棄未熄滅之菸蒂,而周邊(3.5公尺範圍內)有其他停等車輛,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4、民眾舉證檢舉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而周邊(3.5公尺範圍內)有其他停等車輛,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5、以行車紀錄器、錄影或照相等取得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並舉證周邊(約3.5公尺範圍內)有其他停等或行駛車輛之具體證據資料者(仍應符合逕行舉發之要件)

(三)對於上述內政部警政署函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66號判決似持肯定之見解。另上開內政部警政署之函文有以下三點值得注意:

1、將其他用路人之範圍界定在「約3.5公尺」之範圍內。

2、香菸「必須點燃」,故排除市售之電子菸。

3、對於「隨意丟棄未熄滅菸蒂」之駕駛人,於周邊有其他停等車輛,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亦視為得予舉發之行為態樣。

三、綜上所述:於本案中,A於駕駛車輛時吸食香菸,且「打開車窗」,其等待紅燈的同時,周邊復有數輛機車緊靠並排(3.5公尺以內),依照上述解析之說明,A吸食香菸之行為,因為可能致使周遭機車騎士之健康因吸食二手菸而損害,且有可能因為菸頭灰燼直接灼傷周旁之機車騎士,或因為菸頭灰燼飛入一旁機車騎士之眼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故A之行為將被認定屬「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而得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3項規定裁處罰鍰(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105-10-3366天書-汽車法律天地10512月第87期第10-11頁》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汽車駕駛人能否於道路&idno=7124&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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