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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之「個人工作室」可否為專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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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問題】

甲為年輕、熱情、勇於冒險且極具創意之工業設計系學生,其畢業後,即自行創業,成立A個人工作室,僅為商業登記,但並未申請成立公司。經過一番努力,甲設計了一系列別具匠心之新式樣保溫瓶,為打響工作室之名氣,甲打算以A個人工作室之名義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式樣專利」,並於取得專利權後尋找合作廠商量產販售,試問甲是否得以其成立之「A個人工作室」名義取得專利?

【解析】

時下許多勇於創業的年輕人於事業之初,便如上開之甲一般,僅僅成立個人工作室,而未申請成立公司,急急忙忙地便踏出追逐夢想的第一步。然而,此種純粹的個人工作室,於法律上並不具備「法人格」,而無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因此能否以此種個人工作室申請專利,並以此種個人工作室作為專利權之歸屬主體即有疑問。

首先應說明者,《專利法》本身對於上述此一問題並無明文規定,但是基於一般《民法》之法理,「非法人之團體」、「合夥」或「獨資商號」等並不具法人格,故實務運作上並不認為上述非法人之團體、合夥或獨資商號等得作為專利之申請人。《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三章關於「專利申請人」部分即有如此之說明:「非法人團體,係指不具法人資格之團體,例如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同鄉會、俱樂部……等等;合夥,係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築事務所……等等;獨資商號,例如個人出資開設之商、行、社、書局、工廠等。非法人之團體、合夥或獨資商號等私法組織,因不具有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均非適格之申請人,應通知以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事務所之合夥人、獨資出資之自然人…等等作為申請人。」明確指出「非法人團體」、「合夥」、「獨資商號」等不屬於適格之專利申請人。

另一方面,外國公司於依法經我國認許之前,性質上於我國法上亦屬非法人團體,然而目前實務運作上,外國公司卻能於經我國認許之前,即以該外國公司之名義申請專利。《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三章關於專利申請人「外國人」部分便稱:「外國公司得作為專利申請人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案,不以經我國認許為必要。」因此,有認為此種運作方式有厚此薄彼之嫌,對本國人之保護尚欠周延,實有檢討之必要。

綜合上述,於目前法律解釋與實務運作下,甲無法以其成立之A個人工作室名義提出新式樣專利申請。目前之解決之道有二:其一,甲改以自己名義提出申請。其二,甲先以A個人工作室之名稱另成立公司,再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

105-11-3369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5210511月第119期第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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