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形下,抵押人可以要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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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於民國705月間向乙借貸500萬元,並將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並約定於民國715月即應清償。甲一直未清償,嗣後甲於民國90年間死亡,前開不動產由丙繼承,並登記為前開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丙可以要求抵押權人乙塗銷抵押權嗎?

解析:

由於乙是甲的債權人,此一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即:「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故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15年」。乙對甲的請求權已逾「消滅時效」期間。

又《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以,因抵押權人乙至民國90年對甲一直未實行抵押權,乙之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的規定已消滅;甲之繼承人丙可以要求乙塗銷前開抵押權,乙如拒不塗銷,則丙可以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抵押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105-06-3316住商—天母》《永然房地產法律園地(13105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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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與他人有金錢借貸、票據往來或各式各樣的債權債務關係,您就無法輕忽「抵押權」的存在。抵押權的重要性,在於確保特定債務之清償,具有「保全」財產的效果,企業經營者、一般投資置產或購屋自住者、金融機構,占居使用之最大宗。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詳解「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法令規定,並從實務運用著眼,指引讀者如何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又在確保債權的「最後一哩路」,如何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抵押權,最後詳剖金融機構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實務與法律相關規定,構成理解「不動產抵押權」的完整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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