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乎退休資格,卻無年資證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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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才昱

某製造業勞工合乎退休資格──工作滿二十五年,想要辦理退休,就向公司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及勞基法勞工退休金,資方認為該勞工在公司(工廠)年資不夠,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他在這裡服務已二十五年,勞工後來提出個人勞保異動表,資方則抗辯說,剛開始幾年,只是給勞工方便,寄保而已,不能算數,於是雙方鬧進勞工局,資方無法證明是寄保,雙方最後以給付勞基法法定金額的一半,調解成立。

資方以不承認年資這招來減免退休金責任,並不高明,其應試著從工廠法相關法規──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著手。若該勞工在適用工廠法之後與勞基法之前,相關法規不適用工人的定義(工廠法稱勞工為工人),當然沒有這段期間的退休金權利,如此雇主即可合法節省勞工退休金(詳見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因為勞工退休金等於平均工資乘以年資基數,除年資所產生的基數外,降低平均工資也是一種方法。勞基法第2條規定,平均工資,是計算由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因此,雇主應實施加班管制,上班時間內要求員工努力工作,避免加班,鼓勵員工休假,以達到最大身心休息、放鬆的效果,間接合法降低勞工退休金。

案例中勞方用勞保異動表來證明年資,但是若當初沒有勞保異動表作證明,又該怎麼辦?報到通知單、薪資單、扣繳憑單、服務證明書、公文(如公告某勞工特休日幾天,以此推算)、獎牌,甚至公司合約書都可作為證據,有人甚至找以前的同事證明,只要能證明員工曾在這家公司服務過之證據皆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痕跡在哪裡,權利就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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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勞資爭議的因素很多,其中勞雇雙方對於法律的認知不夠致生誤解,恐怕為常見的原因。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作者從事勞資管理顧問、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多年,以其具體個案為經,相關法令、函釋、判決為緯,彙整成一內容豐富、易讀易懂、實用可行的參考書,無論預防爭端、定紛止爭,或弭平勞雇之間的傷痕,都能發揮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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