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了愛情,我還要生活──剩餘財產分配約定書

KDQ60E3BPD.jpg

黃仕翰

案例

俏君與國華結婚三年,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且沒有小孩,雖然當初是欣賞國華有強烈的事業心,但是婚後也因為國華成天忙著工作,身為家庭主婦的俏君雖然體恤國華的辛勞,終究無法改變兩人關係漸漸疏遠的事實,兩人決定先離婚再討論財產之分配。俏君思考三年來都未曾踏入社會求職,希望能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彌補結婚三年以來為這個家付出心力的代價,那麼這個協議要注意些什麼呢?

擬約要點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之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剩餘較少的一方,得請求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權利。

此項請求權,其主要目的在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並謀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分配的公平合理。因以現實國內家庭結構而言,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後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的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的協力,所以其剩餘財產,妻自應有平均分配的權利,始合情理,男主外、女主內的情形如此,夫妻易地而處之女主外、男主內情形,也應相同。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肯定男女結婚後為出外工作的一方生育子女與操持家務者的貢獻,並有保障其離婚或配偶死亡後生活的作用,所以如夫妻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對於財產的增加並無貢獻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或得非分之利益,此時若仍予以平均分配,反而有失公平,故法院得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除了具有保障離婚或夫死亡後妻的生活之外,在實務上,由於生存配偶可分配的剩餘財產請求權,是屬於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使應繳納之遺產稅大為降低,而成為合法的節稅途徑。

夫妻協議離婚時,多半會在離婚協議書一併約定財產事宜,然而有些人在離婚協議時,並沒有約定,或者是一方訴請裁判離婚獲准卻沒有一併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情形,即有另行協議分配剩餘財產之必要。以下茲就擬定分配剩餘財產協議書應注意之事項加以說明:

一、離婚時名下財產之揭露

離婚時,應會就雙方財產互為說明揭示,以作為分配之標準,除了現金、不動產、汽車之外,尚應注意有無股票、基金等權利。揭露財產狀況,除有助於分配之外,倘有一方惡意隱匿財產,將此部分記明於約定書,尚有作為日後證明之功能。

二、記明一方應給付金錢或標的物予他方之給付義務

依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於計算後得向他方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但是約定書上可要求負給付義務之一方,以給付動產或不動產之方式給付之。一方面,考量現金可能不足;二方面,也較為方便。

當然,以特定資產為給付標的,可能會遇到資產鑑價沒有共識的問題,此時可邀請雙方都能接受之專業人士介入處理,例如:邀請房屋仲介公司之人員對於特定不動產之市價作評估,以作為參考依據。

三、給付方式

記明了給付義務後,接著是給付方式之問題。如果是現金或現物交付,比較簡單,只要約定給付之特定期日,倘他方不給付,即為債務不履行,可依法訴請給付,並得請求自前開應給付之日起,給付遲延利息或相當於租金之法定孳息。但是,當一方手上沒有足夠的現金或現物時,雙方可能會約定以分期給付之方式為之,果真如此,則應注意擔保之問題,如以簽發本票或設定抵押權之方式為之,並一併記明於協議書。

四、強制執行條款

雙方可約定強制執行條款,約明如一方不履行前開給付義務,他方可以直接請求法院查封、扣押他的財產或薪水,而不必再經過繁瑣的訴訟程序。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強制執行條款必須經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的公證後才有這樣的效力。

五、解除契約條款

依民法之規定,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分配請求權的行為,無論有償或無償行為,他方均得聲請法院撤銷,以保全剩餘財產的分配權利;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因此在約定本協議書時,應考慮約定如一方有惡意隱匿財產或惡意詐害另一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情事,則他方可解除契約,並可主張民法規定之相關權利。此外尚可註明一定數額之賠償金,以作為賠償之用。

-----------------------

相愛與共同生活是全然不同的兩回事,兩人因相愛,繼而渴望共同生活、共組家庭,除了彼此的信任和善意外,更需要的是雙方務實的溝通。將「婚姻生活契約化」有何不可?從訂婚契約、婚前協議、同居協議、結婚契約,到離婚協議、收養契約、認領契約……等20餘種婚姻契約,跟著律師訂契約——婚姻契約以案例、擬約要點、契約範本三步驟,提供您最具體、全面性的溝通管道,讓您情、理交融,生活加分!

本書享有5折優惠,原價為220元,特價為11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