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辦理信託登記時,應準備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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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案例

 小麗年事已高,看到最近有女兒為了房屋弒母的新聞相當恐慌,決定先將名下的房地信託給弟弟寶田,並以自己為受益人,請問小麗應該準備哪些資料?

 解析

 依據《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故「信託」乃是一種財產的管理方式,受託人依委託人的指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因此辦理「信託登記」,必須填具「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即信託契約書或遺囑信託之遺囑)、「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及「申請人之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此外由於《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除有該規則第41條之情形外,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故義務人不能到場者,應依該規則第41條第10款之規定「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除了以上應備的文件外,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由此可知,除必須檢附查無欠繳稅費證明文件外,有需要時並應檢附遺產稅、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

茲將辦理信託登記應備妥的資料臚列如下:

1.登記申請書;

2.信託契約書或遺囑;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另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5.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6.查無欠繳稅費證明文件;

7.遺產稅、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本文作者李永然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廷鈞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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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理財實用法律手冊》的出版,目的即在使讀者深入了解信託,俾利於活用,本手冊內容分為四個部分:一、信託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包括信託中委託人、受託人、監察人的權利義務;二、不動產信託:包括如何利用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辦理不動產信託登記所需準備的資料及課徵的稅負等;三、金錢信託、員工持股信託與遺囑信託及四、其他:包括公益信託的設置等,進行解說。身為現代社會的一份子,認識信託、活用信託是必要的法律課題,唯有深刻了解信託的涵義,才能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信託理財實用法律手冊》由李永然律師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李廷鈞地政士及黃興國地政士共同執筆,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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