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洗衣糾紛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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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章華

 甲應邀來台演出,下榻於A旅館,因行程緊迫,甲於抵達旅館時,隨即將高級禮服送交旅館服務台快洗。第二天演出前,衣服送回,甲竟發現禮服肩頭綻開一個大洞,甲要求旅館賠償,店方推說衣服係外包予洗衣店乙,衣服的破損與其無關,拒絕賠償。

 甲將衣服送交A旅館,要求A旅館把衣服洗淨送還,再支付一定的費用。依據民法第490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為承攬契約。甲與A旅館間為一承攬契約關係,A旅館送回的衣服有瑕疵,A旅館即違反了此一契約。

A旅館未自行處理甲的衣服,而交由第三者乙洗衣店處理。就A旅館與乙洗衣店間言,乙所受任完成者係A定作的事項,雖然A所定作者為其承攬自甲定作的事項,但並不妨礙A、乙間成立一獨立的承攬契約關係。因此,乙洗衣店承攬工作上的瑕疵,必須向A旅館負責。

由於旅客來去匆匆,國際慣例上,責成旅館賠償旅客洗衣費之十至十五倍左右的金額,自我國民法觀之,這相當於定作人請求減少報酬後的差額和損害賠償額(民法第495條)的總和。

如果衣服的破損是源於旅客未說明其特殊的質料不適合一般水洗或蒸洗方法之故,且非洗衣店或旅館事前可以預見的,承攬的一方無論旅館或洗衣店均無需擔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承攬人若明知其材料的特殊性而不說,或者明知定作人指示的方法錯誤而致使人遭受損害,仍需負瑕疵擔保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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