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包括哪些內容?

DE81H336XB.jpg

涂秀蕊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施暴令)

2.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禁止接觸令)

3.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 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遷出令)

4.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遠離令)

5.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暫時使用權)

6.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暫時 護令)

7.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暫時探視令)

8.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給付令)

9.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給付令)

10.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治令)

11.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給付令)

12.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 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禁止查閱令)

13.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其他)

法院為前項第10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

--------------------------------

當良人變成狼人,家庭變成刑場,受婚姻暴力的婦女躲在黑暗角落中求助無門,這在傳統的社會環境中屢見不鮮,也是先進國家不齒也不應有的現象。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為生活在家庭暴力陰影下的婦女,露出生機。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民眾知法、適法、用法,更要鼓勵習慣隱藏不幸遭遇的人以健全的身心為自己爭取做人的權利,或者求助相關單位協助。法如何應用?條件如何?權責機構在哪?本書都詳盡解析、提供,並附保護令聲請書狀,供模擬撰寫,家庭暴力法律救援作者參與婦女運動多年,對婦女、兒童相關法律權益的保護不遺餘力,對於防治婚姻暴力並參與研究,現將其經驗配合新法撰成本書,內容自是心血所得,是有婚姻者、相關工作人員都應具備的好書。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273&kgroup=法律圖書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通常保護令 家暴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